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3130號
TPEV,112,北簡,1313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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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3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 告 倪菀蔆原姓名倪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與訴外人即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信商銀)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 卡降額減息還款計畫申請書暨約定書第9條附卷可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中信商銀申請消費借貸,迄今共積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而該債權業經中信商銀轉讓予原告, 又本案為部分請求,就其餘額將不另起訴請求等語,為此聲 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降 額減息還款計畫申請書暨約定書、客戶消費明細表、債權讓 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資料為憑。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 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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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