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12999號原 告 陳宥騫 被 告 黃奕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9時24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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