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9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張凱緯(原名張凱幃)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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