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2891號
TPEV,112,北簡,1289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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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9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張凱緯(原名張凱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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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