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4627號
TPEV,110,北簡,14627,2023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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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627號
原 告 程悅君
羅宇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耀華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
月4日提出書狀,請求被告將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及4樓
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如不修繕,容忍原告進行修復,由被告支付
修復費用新臺幣54萬5958元,及請求被告給付37萬400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1萬99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9030元外,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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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