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12年度,232號
TPEM,112,北秩,232,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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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3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陳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11月2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954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律翔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伍佰
元。
扣案之二○二三年第三○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
票貳張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12年11月24日13時2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600元之價格
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2
張,並該將2張門票以3,000元價格轉售,獲利1,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被移送人於臉書之代購資訊截圖。
㈢經警察查獲,並扣得門票2張。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轉售
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2張,
獲利1,800元,且觀諸其臉書對話係以代購有費用為前提
買家進行交易等情,足認被移送人有非供自用,購買上開門
票而轉售圖利之事實,洵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
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 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 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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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