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953號
TCEV,112,中補,3953,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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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95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庭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5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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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