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658號
TCEV,112,中補,3658,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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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658號
原 告 李玉鳳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 告 徐紹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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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