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504號
TCEV,112,中小,4504,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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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504號
原 告 李明揚


被 告 郭怡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1月8日簽訂「住宅租賃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000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下 同)15000元、押金15000元。嗣兩造於112年2月15日合意終 止系爭契約,被告積欠電費2441元、水費642元、天然氣費 622元合計3705元未付,由原告代墊。又被告於租賃期間飼 養動物,造成系爭房屋環境、設備損害,原告須另行支付4 5000元回復原狀之費用,且因該原因造成系爭房屋無法出 租,原告受有3萬元租金之損害,扣除押金15000元後,被 告應給付原告63705元「計算式:3705元+45000元+3萬元 -15000元=637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屋於110年5月10日左右開始漏水,且越 來越嚴重,原告回覆修繕漏水期間無法住人,請被告找房子 搬離。兩造協議於112年過年後搬家,被告於112年2月13日 撤離系爭房屋,並於112年2月14日與原告在系爭房屋當面 點交房屋並歸還鑰匙,原告簽署書面證明表示會在扣除水 電費、天然氣費後,再把餘款滙回又被告,惟後續並未 收到原告退還押金。被告於112年5月13日以LINE詢問原告 ,原告稱因沙發抓破、牆壁黏貼異物致牆面受損脫落、室 內養貓等,為回復原狀所支出費用已超過押金15000元,拒 絕返還押金。惟原告所提出之損害照片皆為物品邊角,照 片日期為112年5月26日,距離被告搬離系爭房屋已逾2~3個
月之久,無法明確證實係被告所造成的損害等語置辯,請 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於租賃期間飼養動物,造成系爭房屋環境 、設備損害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估價單、照片等件為證,惟 該估價單開立日期為112年3月20日、照片拍攝日期則為112 年5月14日。而被告抗辯於112年2月14日點交房屋並歸還鑰 匙,原告簽署書面證明表示會在扣除水電費、天然氣費後, 再把餘款滙回被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LINE通話紀錄、 書面證明等件為證,該書面證明記載:「押金15000,-⒈水電 瓦斯結清再匯?⒉多繳3、4、2個半月管理費1178×2.5=$2945 先退3000,-。⒊112、02、14」,其上並有兩造簽名,是被告 於112年2月14日將系爭房屋點交予原告,原告除表示租賃期 間被告使用之水電費、天然氣費會在押租金內扣除外,並未 表示系爭房屋有何損害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難以點 交後之估價單及原告個人拍攝之照片,即認上開損害為被告 所造成。從而,原告請求賠償系爭房屋回復原狀費用45000 元及系爭房屋無法出租租金損害3萬元,即屬無據。四、抵銷除法定抵銷之外,尚有約定抵銷,此項抵銷契約之成立 及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如民法第400條以下交互計算之 抵銷)外,無須受民法第334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即給付 種類縱不相同或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而被抵銷 之被動債權雖未屆滿清償期,惟債務人就其所負擔之債務有 期前清償之權利者,亦得於期前主張抵銷之(最高法院50年 台上字第1852號民事判例)。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費2441元 、水費642元、天然氣費622元合計3705元未付,由原告代墊 之事實,業據其台灣電力繳費憑證、台灣自來水公司繳費憑 證、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等件為證,惟兩造 約定上開費用於押租金15000元內扣除,扣除後被告對於原 告仍有11295元「計算式:00000-0000=11295」之債權,原 告已無餘額可請求。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電費2441 元、水費642元、天然氣費622元合計3705元,亦屬無據。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37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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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