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救字,112年度,6號
LTEV,112,羅救,6,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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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佳琪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按,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 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 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 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 度羅簡字第400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並經法扶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 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據,又觀 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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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