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2年度,549號
CPEV,112,竹北小,549,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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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549號
原 告 徐志成
被 告 朱淑媛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費用。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 將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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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