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簡字,112年度,192號
CPEM,112,竹東簡,192,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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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明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68號、第1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竟於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5日晚間某時 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0鄰○○00號居所內,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未扣案玻璃球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 驗人口,為警於112年7月16日18時55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 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9月7日晚間某時許,在 其位於新竹縣○○鄉○○村0鄰○○00號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扣案之吸食器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2年9月9日持 本院因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 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並於同日8時50 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 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程序事項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查被告甲○○前於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3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1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 3頁至第31頁)在卷可證,是被告既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徵諸前 揭規定,檢察官就本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之規定,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並無不法,附此敘 明。
四、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警員林家禾000年0月0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 ㈢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姓名 :甲○○)影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報告日期112年8月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影本(報 告編號:UL/2023/00000000號、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號)影本各1份、被告暨其於112年7月16日親採封封緘之尿 液檢體照片1張。
 ㈣被告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影本、新竹縣政 府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Z000 000000000號,嫌犯姓名:甲○○)影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報告日期112年9月26日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影本(報告編號:UL/2023/00000000號、 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影本各1份、被告暨其於112 年9月9日親採封封緘之尿液檢體照片1張。
 ㈤本院112年聲搜字第543號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 局112年9月9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 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共5張。 
 ㈥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968號)1份。
 ㈦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 
㈧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臻 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 法論罪科刑。
五、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均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上開各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之時地有異,顯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 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再犯本案各次施用 第二級毒品犯行,其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惟考量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尚未因此而危 害他人,再其犯後終能自白犯行,其態度尚可,並參諸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 執行刑如主文後段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驗後,鑑定結果詳 如附表編號1「鑑定結果」欄所示,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誤,當 係違禁物,復經被告自承為其112年9月7日為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所剩餘之物(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 卷【下稱毒偵1584號卷】第47頁、第62頁背面至第63頁), 自應連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被告相關聯犯行之主文項下併同諭知 沒收銷燬。
 ㈡再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 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毒偵1584號 卷第63頁),當為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工具, 惟核其性質應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復查無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情形下,自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毛重0.38克)。 送驗白色透明結晶1包(分析編號:DAB7162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竹東81號),驗前淨重0.148公克,取樣0.002公克後,驗餘淨重0.146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進行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安字第48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584號卷第55頁。 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968號)1份(見毒偵1584號卷第59頁)。 2 吸食器1組。 無。 ①扣押物目錄表見毒偵1584號卷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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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