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交簡字,112年度,214號
CPEM,112,竹東交簡,214,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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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胤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胤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胤澔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 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 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 國112年11月21日22時許起至翌日(即22日)2時45分許止, 在址設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之199號會館內飲用啤酒數 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 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猶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自己住處。嗣於同日3 時5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2段與中正 路之交岔路口時,因先前未依規定打方向燈,而為警攔截實 施交通稽查,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乃依法供水漱口後, 於同日3時23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而查獲。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陳胤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警員李志益000年0000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紙。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公共危險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12年10月18日呼氣酒精測試 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E75B50464號、第E75B50465號、 第E75B5046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 。
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㈤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 險罪。  
 ㈡被告於11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該有期徒刑部分甫於111 年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13頁 至第14頁,速偵卷第33頁至其背面)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前曾經因同一罪質之酒後 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戒慎其行 ,猶於前開罪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又無視他人生命、身 體及財產之安全,再次為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猶因一時輕忽即於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43毫克之情況下,駕駛前揭車輛行駛於公眾往 來之市區道路上,其行為當已生相當之危險,亦極可能因此 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生無法獲得 修復之巨大損害,其行為自無可取之處,惟念及被告自始坦 承犯行,其犯後態度良好,又幸未肇生交通事故,其犯罪情 節尚非屬最嚴重之情形,兼衡被告自承現從事服務業、月收 入2萬元9,000元、尚須負擔學貸、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及五 專前三年肄業之教育程度(見速偵卷第29頁、第10頁,本院 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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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