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53號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情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92,450元,及其中53,193元自民國100年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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