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2年度,526號
SDEV,112,沙小,526,2023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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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52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依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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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