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補字,112年度,3號
SYEV,112,營簡補,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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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永昌
被 告 龍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雯
訴訟代理人 洪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雖
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
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再
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
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
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
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查本
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袋地,需
經由被告所有同段627地號土地通行,並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與616地號、前面道路所種植之4棵樹
木搬走,且不可堆放雜物妨害原告通行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之起訴內容乃係主張對鄰地即627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
定之,而原告前已以同一事由(即主張其所有644地號土地為袋
地)請求確認對鄰地即同段614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經本院
以112年營簡字第373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受理後,經原告自陳
無法查報原告所有土地如能通行該案被告土地所增交易價額若干
,而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該案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定,並改分為本院112年度營訴字第
7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審理中,原告以同一筆土地對被告提起
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自亦應為相同金額之
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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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