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2年度,600號
SYEV,112,營小,60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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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6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吳楊麗金即吳有築之繼承

吳文和即吳有築之繼承

吳文宗即吳有築之繼承

吳雅雯即吳有築之繼承

吳芸茜即吳有築之繼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楊麗金即吳有築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民國112年
12月1日修正施行)。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
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合併
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吳有築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597元,及其中
27,382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
996元【計算式:85,597元+(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
112年10月18日止之利息33,399元=118,99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繳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檢附吳有築歷次借款、還款明細資料,並敘明
最後一次還款日期及金額充抵明細證明尚有積欠本金27,382
元之計算明細,並說明原請求金額85,597元之計算明細,如
有包含104年9月1日前之利息,該利息金額又是如何計算得
出,並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說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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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