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3291號
PCEV,112,板簡,3291,202312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91號
原 告 趙康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88,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