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3221號
PCEV,112,板簡,3221,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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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21號
原 告 李昀宸
被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4,864元(即本票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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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