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2年度,218號
PCEM,112,板秩,218,202312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1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吳炳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10月2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炳乾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8月21日13時4分許。㈡、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與北門街口。㈢、行為:
  移送機關於上開時、地發現被移送違規逕行穿越道路,遭 警欄停盤查身分,稱未帶證件不予理會,就其姓名、住所或 居所拒絕陳述及出示證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妨害公務案件錄音譯文。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工作紀錄簿、微型錄影機影 像畫面翻拍照片暨光碟。
三、按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 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 )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調查 或查察,除本法第二編第二章規定之調查外,其他法律如有 明文授權警察人員行使調查或查察之權責者,均屬本款所稱 依法調查或查察之範圍。戶口查察、路檢及盤詰,均係調查 或查察之一種形態,如有法律明文授權警察人員行使,自屬 依法調查或查察之範圍。又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 所,得對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人查證其身 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被移送 人於警執行勤務時,因未依規定逕行道路,經警上前盤查, 要求出示相關證件以供查證其身分,經核屬警察權職行使法 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依法調查之範圍。本件被移送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應堪認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