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1441號
TPSV,112,台聲,1441,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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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
求為一定行為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54號),聲請再審,而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為中低收入戶,且有勝訴之望云云,為其論據。惟其提出之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並不足以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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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