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2年度,23號
IPCA,112,行專訴,23,2023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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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2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
民國112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啟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黃孝怡
蕭浥玲
參 加 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黃宣瑀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盧姵君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2年4月12日經訴字第112173023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1至13舉發不成立」部分均 撤銷。
二、上開撤銷部分,被告就發明第I329156號「空氣壓縮機之結 合構造改良」專利舉發事件(104200991N01),應作成「請求 項11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於舉發時提出證據2至6以證明發明第I329156號「空氣 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 3不具進步性,於本件行政訴訟階段,提出新證據7至9主張 本件「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㈡爭點⒉至⒋所示證據組合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不具進步性,核係就同一撤銷理由 所提出之新證據,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本院就上開新證據得併予審 究。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96年1月29日以「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3項,經被告編為第 9610326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29156號專利 證書(即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0、12 、13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請求項11違反同



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 告審查,以111年10月27日(111)智專三(三)05151字第1 11210603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8至10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請求項11至13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 服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為訴願駁回 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 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1至13舉發不成立」部分 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應為「舉 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並主張:
 ㈠證據6之說明書內容及圖示皆已明確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 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 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 頂壁之通道間」、集氣座「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 。因此,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㈡證據2至6與新證據7至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 進步性:  
  證據5所揭露的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該活 動蓋9上方具有一集氣座90,集氣座90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9 5~98」、「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 氣缸體内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 流至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以及「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 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 。又證據3、證據4、證據6、證據7、證據8、證據9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1均屬於「空氣壓縮機、充氣機」同一之技術領域 。依原告所提證據2至6之組合、或組合新證據7至9,足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 徵,乃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證據4 、證據6、證據7、證據8、證據9 之教示所能輕易完成。因 此,證據2至6之組合並參酌證據7至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為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附屬項, 證據2至6之組合組合新證據7至9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記載的內容包含系爭專 利請求項11,證據2至6之組合組合新證據7至9足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證據6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集氣座90外部設有複數根



歧管95~98」、「襯墊體27套設於前述凸座73上」、「藉著一 頂套蓋40及彈簧41抵於前述集氣座90之凸座73及氣缸體頂壁 74之通道71間」之技術特徵。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無法由推針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上述技術特徵,故證據6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㈡證據2至6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外部設有 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 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 體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且新證據7至9之組合亦無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 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 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集氣 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以 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 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空氣壓縮機不僅 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 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 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同時可讓活動蓋 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集 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 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 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故依原告所提 證據2至6(甲證4至甲證8)之組合與新證據7至9(甲證9至 甲證11)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前已敘明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經由證據2至6之 組合、與新證據7至9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 之發明;請求項12為進一步限定請求項11技術內容之發明, 因此通常知識者更無法經由原告所提舉發證據2至6(甲證4 至甲證8)之組合、與新證據7至9(甲證9至甲證11)即能輕 易完成請求項12之發明,故原告所提舉發證據2至6(甲證4 至甲證8)之組合與新證據7至9(甲證9至甲證11)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前已敘明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經由證據2至6之 組合、與新證據7至9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 之發明;請求項13為進一步限定請求項11技術內容之發明, 因此通常知識者更無法經由原告所提證據2至6(甲證4至甲 證8)之組合或(與)新證據7至9(甲證9至甲證11)組合即能 輕易完成請求項13之發明,故原告所提證據2至6(甲證4至



甲證8)之組合或(與)新證據7至9(甲證9至甲證11)組合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 ㈠原告並未主張或證明證據2及證據5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 要件11B、11E及11F技術特徵;而證據6並無可比對為「襯墊 體」之元件,因而並無「有襯墊體套設」之凸座構件存在, 且「填塞件70」更未抵於「氣孔40」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 ,證據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B、11E及11F等技術特徵 ;且證據3因不具有「凸座」元件,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1B、11E及11F等技術特徵。證據2、3、5、6並未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11D「(集氣座)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 」技術特徵。「證據2、3、5、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1要件11C「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 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 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11H「藉著此種構造 ,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 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 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 。」技術特徵。且證據2、3、5、6之組合並無結合之動機, 亦無從透過此引證組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技術特徵。 ㈡證據2、3、5、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11D,且證據 4、證據7、證據8、證據9同樣無可比對為「凸柱」之元件存 在,縱不論複數引證結合動機之問題,「證據2至9之組合」 仍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證據2、3、5 、6並無結合動機已如前述,證據4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改良馬 達主齒輪與所嚙合的傳動齒輪間的齒面嚙合面積;證據7、 證據8,係以一體成型之活塞體構造,改良活塞體容易與連 桿鬆脫之問題;證據9則是簡化壓縮構件,以達方便組裝等 目的。其等間所欲解決之問題明顯不同,甚至證據7至9簡化 構件之新構想,和證據6「增設構件」之發明目的完全相反 。況且,原告所稱之證據7至9「倒凸狀」元件均係位於「氣 缸體」內部,本領域技術人員亦無任何理由將之與其他引證 中位於「集氣座」之凸座相結合。再者,考量證據5「一體 成型」之創作本旨,更無任何理由和其他構件繁雜,完全牴 觸其創作目的之其他證據相互結合之理由。是以,系爭專利 請求項11並未被證據2至6、證據2至9之組合所揭露。 ㈢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11C至11F部分,證據6並無可供比對 為「活動蓋」、「集氣座」、「凸柱」及「凸座」之元件存 在,故證據6自亦未揭露與前開元件相關之各項技術特徵。 是以,證據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㈣證據2、3、4、5之組合,或證據2至9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故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1之 附屬項請求項12,自亦未被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 至9之組合所揭露。  
㈤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至9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故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1之附屬 項請求項13,自亦未被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至9之 組合所揭露。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 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 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所示。
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⒉證據2、3、4、5、6、7、8、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3、4、5、6、7、8、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3、4、5、6、7、8、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3、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  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其立法理由載  稱:「核准發明專利權之要件係依核准審定時之規定辦理,  其有無得提起舉發之情事,自應依審定時之規定辦理,始為  一致,爰予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6年1月29日,經  被告審查後於99年4月29日准予專利,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 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
 ㈡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  者,固得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4項所明定。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早期空壓機氣缸體上端之蓋板乃固定於氣缸體上,或是氣缸 體和蓋板為一體成型,雖然製造上較為容易,但也因此蓋板



上之多歧管無法依需求而任意變換其方向(參見系爭專利說 明書【先前技術】欄位)。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空氣壓縮機 之結合構造改良,尤其是指一種氣缸體與活動蓋之結合方式 不同且構造上更具有改良之空氣壓縮機,活動蓋上設有數根 歧管,在該等複數根歧管設有二具有螺紋之套管,資為套接 壓力顯示表之軟管及銜接氣嘴之軟管,另設有二只具陰螺紋 之洩氣歧管,可作為螺合安全閥體及洩氣閥體,活動蓋由四 根螺栓固定在氣缸體上(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 欄位)。系爭專利最主要的特色為氣缸體上端採用結合的方 式,使活動蓋可進行四個角度的變換,活動蓋上具有具陰螺 紋之洩氣閥體及具有螺紋之套管,可接壓力計或是銜接氣嘴 之軟管,可依照使用需求變換活動蓋之裝設方向,亦改變多 歧管方向之空氣壓縮機(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 欄位)。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3項,其中請求項1、5、8、1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而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1  至13應為專利無效,該些求項內容如下:  請求項11: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       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       固設在基座;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       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       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       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       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       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其特徵       在於: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       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       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       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       體之頂壁上,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       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       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       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       間;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       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       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       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       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



       之輸出方位者。
  請求項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空氣壓縮機之結合       構造改良,其中,該基座與氣缸體係可為分離構       造者。
  請求項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空氣壓縮機之結合       構造改良,其中,前述蓋體之集氣座上所設複數       根歧管可分別裝置壓力錶、氣嘴、洩氣閥體及安       全閥體者。
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為西元1995年10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259203號「迷你空  氣壓縮機之壓縮構造改良」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證據2係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之壓縮構造改良,乃針對由馬 達、固定片、傳動齒輪、壓縮筒及樞接盤等主要構件組成之 迷你空氣壓縮機結構中之壓縮構造作改良,該壓縮構造係由 連桿、壓縮閥片及壓縮定位塊等構件組成,其中,連桿之底 部係樞接於傳動齒輪之樞接桿,並於連桿頂部預設一抵接片 ,該抵接片中央更延伸有一扣接定位桿,而壓縮閥片之實体 內部形成容置槽,供壓縮定位塊以底部預設之多數定位環垣 組入後穩定結合,且扣接定位桿得穿經壓縮閥片底部之通孔 而卡扣於壓縮定位塊頂部之扣槽,達利用連桿、壓縮閥片與 壓縮定位塊間穩定之結合,獲致組裝製造簡便之實用效果者 (參證據2摘要),證據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為2003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547564號「小型空氣壓  縮機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  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係一種小型  空氣壓縮機改良結構,其係由一馬達機座、一壓縮筒、一中  隔板及一頂殼蓋等構件組合而成;其係藉由馬達之傳動機構  而驅動一位於壓縮筒內之活塞,而該壓縮筒係固設於馬達機  座之固定座內,於該活塞之垂直進氣孔內係容設有一彈簧,  且該彈簧係向上頂掣於一氣閥片,而一中隔板係與該壓縮筒  間構成密閉之中空氣室,且於該中隔板上係貫穿螺設有一單  向閥,繼而一頂殼蓋係密閉螺固於該中隔板之頂面,且該頂  殼蓋與該中隔板頂面間係構成一密閉之中空腔室,進而使該  單向閥排出之氣體形成穩定之加壓氣流,俾能藉由穩定加壓  氣流而增進美工用噴筆之使用功效者(參證據3摘要),證  據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為2000年8月1日公告之美國第US6095758號「Structur  e for a compact aircompressor」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證據4為一種小型空壓機的改良結構,包括一固定  座、一傳動裝置及一壓縮裝置。該固定座係由螺桿加以連接  至一馬達上。該固定座的底部設有一軸容置孔,而頂端則設  置一壓縮氣缸。壓縮汽缸的頂端設置有一頂管,連接至一螺  紋管與一導管。該傳動裝置包括一配重、一連結軸及一傳動  齒輪。該壓縮氣缸包含壓縮裝置,其係由一連桿、一活塞容  器、一壓縮閥、及一壓縮定位塊所組成。該連桿的底部樞接  至位在配重頂端的一結合桿。該馬達具有一主齒輪,其驅動  傳動齒輪,以使設置於其容置凹部內的配重能帶動連桿,因  之而能將空氣推送至頂管,而由從導管排放出去。該傳動齒  輪包含兩個半邊齒輪,具有不同厚度。該傳動齒輪中的較厚  齒狀面可確保有較大的推送力量,並防止傳動齒輪與主齒輪  之齒不受損。可將速空氣的吸入,並減低摩擦。可增進空氣  輸出的效率,並降低製造成本(參證據4摘要),證據4主要  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⒋證據5為2005年7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70265號「空氣壓縮  機之構造改良」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5係提供  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尤其是指一種用於固定馬達之  定位板及用於容置活塞體之唧筒座係為一體成型之主機殼,  進而於唧筒座之洩氣座上設有複數個洩氣歧管,在該等複數  只洩氣歧管中設有二只具有螺紋套管,資為套接壓力顯示錶  之軟管及銜接氣嘴之軟管,二只洩氣歧管則預設有陰螺紋,  可作為螺合安全閥座及洩氣閥座,又一選擇式洩氣歧管則可  利用一蓋體暫時封閉。該選擇式洩氣歧管之蓋體可分別與安  全閥座或是洩氣閥座相互更換替代,此種一體式主機殼不僅  在製造上甚為方便,進而在使用上又可因應不同角度位置之  設計需求,為一甚具實用之創作物品,(參證據5摘要),證  據5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⒌證據6為2004年8月31日公告之美國第US6783333B2號「Air c  ompressor」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  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6為一種空  壓機,包括一機座、一驅動裝置、一氣缸、一閥、一自動洩  壓閥、及一手動洩壓閥。當壓力計指出空氣壓力過大時,多  餘的壓力可以由自動洩壓閥或手動洩壓閥加以洩壓,以保護  空壓機零件免於受損,並確保空壓縮機接受壓縮空間的輪胎  安全(參證據6摘要),證據6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
⒍證據7為1999年9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369089號「空氣壓縮機



  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  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7為一種空  氣壓縮機之改良結構,係一承座具有上、下孔,該上孔上側  於承座座體上設平行並排之固臂管,左、右兩側可供馬達固  置之馬達座,且該馬達之主動輪穿於上孔,該下孔可供一固  設有偏心塊之從動輪以曲軸及套設於曲軸之軸座固置,且該  偏心塊上另設有一曲柄梢;該唧筒為一中空筒狀於上方設有  閥室之實體,該實體下側緣平伸二穿臂,可供穿置於承座之  固臂管中以螺栓螺固,而實體中空部位容置一端具活塞之拉  柄,該拉柄之另端係樞接於偏心塊之曲柄銷上,該閥室中設  有可控制出氣之氣閥及彈簧,而閥室另延設一分岐管分別連  結具氣嘴之連通管及一氣壓表;而成為改善習知空氣壓縮機  不易維修、組裝及拆解等缺失,(參證據7摘要),證據7主  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⒎證據8為2002年4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484663號「空氣壓縮機  之改良結構追加(一)」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  據8為壓縮機係由承座及哪筒組成基本骨架,藉著承座上之  馬達役動從動輪同步旋轉,定位於從動輪之偏心塊以其曲柄  稍帶動活塞體在哪筒內往復運動,該活塞體係由活塞頭與拉  柄一體成型,活塞頭於周壁設有環槽,讓環槽具有一口徑上  窄下寬,即形成寬斜面及窄斜面之錐形壁,於環槽內置設一  活塞環,活塞頭由頂平面兩側並預設連通至環槽之進氣孔,  活塞頭向下則延伸一設樞部之拉柄,樞部樞接至曲柄梢,藉  著此種活塞體可克服習知利用樞接方式將活塞體與運桿相結  合而易於產生鬆脫(參證據8摘要),證據8主要圖式如本判  決附圖八所示。
⒏證據9為2002年4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484664號「空氣壓縮機  之改良結構追加(二)」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9  為壓縮機係由承座及唧筒組成基本骨架,藉著承座上之馬達  役動從動輪同步旋轉,定位於從動輪之偏心塊以其曲柄梢帶  動活塞體在唧筒內往復運動,讓活塞體係由活塞頭與拉柄一  體成型,活塞頭於周壁設有環槽,讓環槽可套置一活塞環,  前述活塞頭由頂乎面設有一貫穿之進氣孔道,頂平面另突設  一卡塊,一金屬簧片可以一端之定位孔嵌固於卡塊上,且簧  片怡可貼切密閉於頂平面進氣孔道之出口端,整個活塞頭係  可置進唧筒座之活塞室內,藉著此種活塞體可克服習知利用  樞接方式將活塞體與運桿相結合而易於產生鬆脫(參證據9  摘要),證據9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九所示。



㈤證據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6比對:證據6為一種空壓機,圖式  第3、6圖揭露一機座2,該機座2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4;一  馬達30可被固設在機座2;一從動齒輪32則以一傳動軸320固  設於機座2之軸孔24,該從動齒輪32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30  軸心301前端之傳動齒輪31,使馬達30作動時該從動齒輪32  可連動一設有偏心軸34之凸輪33進行轉動;一連桿35,以下  端之容置孔351樞接於凸輪33之偏心軸34;連桿35上端設有  一活塞36,該活塞36可在氣缸4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前述  氣缸4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  相連通之氣孔40,於氣缸周圍並設有複數個螺柱41;一固定  座51,其周圍設有數個固定件42,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  前述氣缸4之頂壁上,該固定座51上方具有一閥體5,閥體5  外部設有連接器52、自動洩壓座54、手動洩壓閥7,手動洩  壓閥7內部則由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和固定帽73組成  ;上述元件抵於手動洩壓閥7與閥體5之通道間;連桿35之活  塞36設有一氣孔360及可封閉該氣孔360之罩蓋37;藉著此種  構造,空壓機不僅可讓連桿35能在氣缸4內作上下往復式運  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閥體5並分流至連接器52、自動洩壓  座54、手動洩壓閥7,同時可讓固定座51被調整至所欲定位  之角度而利於連接器52、自動洩壓座54、手動洩壓閥7之輸  出方位者。
⒉證據6空壓機、機座2、氣缸4、馬達30、從動齒輪32、傳動  軸320、軸孔24、軸心301、傳動齒輪31、偏心軸34、凸輪33  、連桿35、容置孔351、活塞36、氣孔40、複數個螺柱41、  固定座51、數個固定件42、閥體5、連接器52、自動洩壓座5  4、手動洩壓閥7、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固定帽73、  氣孔360、罩蓋3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空氣壓縮機、  基座、氣缸體、馬達、齒輪、中心桿、圓孔、軸心、小齒輪  、偏心梢、配重塊、活塞體、軸孔、閥頭、凸座、複數個定  位孔、活動蓋、數個螺孔、集氣座、複數根歧管、頂套蓋、  彈簧、凸柱、通道、閥片,故證據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1「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座,該  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齒  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  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  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  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  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其特徵在於: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  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



  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  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  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  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  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  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  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  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 ⒊證據6雖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凸柱、頂套蓋及彈  簧等元件,惟證據6上述元件並未抵於氣孔40及氣缸4頂部之  通道間,因此,證據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  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  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  證據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整體技術特徵,故證據6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㈥證據2、3、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12、13 不具進步性:
 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比對可知:  ⑴證據2為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之壓縮機構造改良,相當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證據  2圖式第1、3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15至18行揭露「一固定片  1,係藉螺栓10與馬達5之實體螺結一體,於近直部分設上  下齒輪孔11、12,上齒輪孔11係供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  51穿伸,下齒輪孔12則供一樞接管13套合,並於固定片1  之水平部分設壓縮筒孔14及螺孔15」;說明書第5頁第24  行揭露「一壓縮筒3,係以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  14內」。證據2壓縮筒3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14  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  設有一氣缸體,證據2一固定片1,係藉螺栓10與馬達5之  實體螺結一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馬達可被固設在  基座上,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空氣壓  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  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之技術特徵。證  據2圖式第1、3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19至23行揭露「一傳動  齒輪2,於內端而分設一軸桿20及一配重塊21,該軸桿20  係可穿經固定片1之樞接管13後以一C型扣環22扣定,造成  傳動齒輪2得與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1相齒合,並於傳動  齒輪2之外端面延伸有樞接桿23,係與壓縮構造中之連桿3  0樞接。」證據2說明書第5頁第15至18行揭露「一固定片1  ,係藉螺栓10與馬達5之實體螺結一體,於近直部分設上



  下齒輪孔11、12,上齒輪孔11係供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  1穿伸,下齒輪孔12則供一樞接管13套合,並於固定片1之  水平部分設壓縮筒孔14及螺孔15。」證據2配重塊21、樞  接桿23、下齒輪孔12、導動齒輪51、傳動齒輪2相當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11配重塊、偏心梢、圓孔、小齒輪、齒輪;  證據2一傳動齒輪2,於內端而分設一軸桿20及一配重塊21  ,該軸桿20係可穿經固定片1之樞接管13後以一C型扣環22  扣定,造成傳動齒輪2得與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1相嚙合  ,並於傳動齒輪2之外端面延伸有樞接桿23,係與壓縮構  造中之連桿30樞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齒輪則以  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  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  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1「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  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  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之技術特徵。證  據2圖式第3圖及說明書第6頁倒數第9行揭露「再將壓縮機  構中之連桿30樞接於傳動齒輪2之樞接桿23」;說明書第6  頁最後1行至第7頁第3行揭露「馬達5接受電源轉動時,可  經導動齒輪51齒動傳動齒輪2,令傳動齒輪2配合配重塊21  之重力引導而引領連桿30推動壓縮閥片31與壓縮定位塊32  在壓縮筒3內昇降位移」。證據2連桿30、連桿30樞接於傳  動齒輪2之樞接桿23、配重塊、壓縮塊32相當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1活塞體、下端之軸孔樞接配重塊之偏心梢、配重  塊、閥頭;壓縮機構中之連桿30樞接於傳動齒輪2之樞接  桿23,傳動齒輪2配合配重塊21之重力引導而引領連桿30  推動壓縮閥片31與壓縮定位塊32在壓縮筒3內昇降位移相  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  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  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1「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  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  運動」之技術特徵。據上所述,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1二段式撰寫之前言部分。
⑵證據2圖式第5圖揭露壓縮筒8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 上開口,故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 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 連通之凸座」之技術特徵; 證據2圖式第5圖及說明書第3 頁第20行揭露「壓縮筒8上端接合一樞接盤9,該樞接盤9 係於周緣設有多數個樞接體90,藉多數螺栓91穿經樞接體



90之圓孔92後螺合固定片6之螺孔61,使樞接盤9、壓縮筒 8與固定片6結合一體」。 證據2樞接盤9、圓孔92相當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動蓋、螺孔,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1「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 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上」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並 未揭露「氣缸體周圍並設有數個定位孔」之技術特徵;證 據2圖式第3圖揭露樞接盤4具有一與氣室相連之導管45, 樞接盤4中央向上突起部內具有氣室,該氣室以彈簧及閥 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證據2樞接盤、導管、中央 向上突起部、彈簧、閥門座、氣室通道相當系爭專利請求 項11活動蓋、歧管、集氣座、彈簧、頂套蓋、頂壁之通道 ,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該活動蓋上方具有 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歧管;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 於前述集氣座與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並未 揭露「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 述凸座上」、「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 證據2圖式第 5圖及說明書第3頁第17行揭露「該連桿80之頂端則藉一軸 桿81與活塞片82樞接,於活塞片82之頂部依序套結有壓縮 塊83及環片84,藉一下氣孔85之貫通後,可於壓縮塊83頂 部結合有一墊片86並活接一蓋片87組入壓縮筒8。」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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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