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2年度,558號
TLEV,112,六簡調,558,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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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劉水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紡劉麗嬌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58
號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古坑鄉水碓西段117、1241、1243、1250、1252
1341地號、古坑鄉湳子段235、236地號等8筆土地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全部),以及其異動索引。
二、提出相對人劉紡劉麗嬌之戶籍謄本。
三、查聲請人訴狀之案由為「民事告訴狀」,其語意尚有不明?
究係聲請調解?或者起訴請求?無法確定,顯不合書狀之法
定格式。本件若僅係聲請調解,請重新於狀紙之案由記載「
為請求返還土地事提出調解之聲請」,並單獨列出一項調解
之聲明,記載「相對人劉紡劉麗嬌各應將上開土地應有部
分多少,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若係起訴請求,請重新
於狀紙之案由記載「為請求返土地提起起訴事」,並單獨列
出一項訴之聲請,記載「被告劉紡劉麗嬌各應將上開土地
應有部分多少,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並按對照之人數提
出補正後書狀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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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