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381號
PTEV,112,屏補,381,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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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新興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撤銷遺
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
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
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及陳報被告王新興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此外,本院業已函調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㈡倘被繼承人為王陳秀菊,而其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外
,尚有房屋1筆及存款,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參,請補正
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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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