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春盛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賴秋閩及其之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
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
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
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
件,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
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告丁春盛之應繼分
,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㈡又被繼承人賴秋閩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外,尚有房屋1
筆及存款,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請補正被繼承人之全
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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