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350號
PTEV,112,屏補,350,2023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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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柯易賢
被 告 林瓊玲

林瓊芬
許昭滿
林聖傑

林致瀚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被告之被繼承人林朝鋀遺有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定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2,395,02
1元,而原告為被告林瓊玲之債權人,其之應繼分為1/5等情
,有民事準備書狀、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則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應核定為479,004元(計算式:2,395,021×1/5=479,0
0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陳報算至本件訴訟繫屬
時對被告林瓊玲之債權額為531,916元,高於本件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9,00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
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40元,尚應補繳3,7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被繼承人林朝鋀所留遺產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核定金額(新臺幣) 1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 79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4,800元 79×4,800=379,200元 2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段000巷00號房屋) 全 355,600元 3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 100000分之33333 42,100×3333/100000=14,033元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 7元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園分行存款 24,808元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丹分行存款 23,210元 7 中華郵政公司萬丹郵局存款 500,000元 8 中華郵政公司萬丹郵局存款 143,646元 9 中華郵政公司萬丹郵局存款 500,000元 10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國喬2222股 43,440元 1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國喬415股 8,113元 1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171股 1,371元 13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558股 4,475元 14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30元 15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9,376元 16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423元 17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15,555元 18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7,734元 合計 2,395,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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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