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2年度,561號
PTEV,112,屏簡,561,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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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561號
原 告 曾怡嘉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謝承霖律師
被 告 李偉廷


王藝樺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孫敬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及被告乙○○自112年7月12日起、被告丙○○自112年7月2 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乙○○、丙○○連帶負擔3/10,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原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丙○○如以 15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 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乙○○於100年4月9日結婚,並育有 二名未成年子女,詎原告與被告乙○○婚姻關係續中,被告丙 ○○知悉被告乙○○為有婦之夫,竟與被告乙○○於100年4月間以 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且開始不斷聯絡,並互約半 夜出門見面、看電影,拍攝頭碰頭照片,原告發現後質問被 告二人,被告二人均坦承越軌行為,原告慮及未成年子女, 本想原諒被告二人,但被告二人始終未見收斂,原告遂於11 2年3月23日警告被告丙○○,被告丙○○於附表二LINE對話更表 示後悔和被告乙○○擁抱、接吻等行為,堪認被告乙○○、丙○○ 之行為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且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 能容忍之範圍,並達破壞婚姻原告與被告乙○○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 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被告乙○○、丙○○應連帶給 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宣告假執行(按原告用語誤載 為「如受不利決判,請准宣告假執行」,依其用語並未聲請 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㈡被告丙○○:被告二人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惟 被告間本係認識多年好友,碰巧多年後偶遇,因被告乙○○隔 日要回台南,所以約在較晚的時間聯天敘舊,而照片僅係還 原舊時合照照片姿勢,並未有頭碰頭之親密接觸,此外被告 二人即再私下出遊;至於附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並非 承認有親吻行為,而被告二人僅係當日於公眾場合偶然碰觸 ,並非原告所稱之擁抱;退步言認有原告所稱親吻、擁抱等 行為,惟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1號判決, 認定「配偶權」非憲法或法律所保障之權利,而「婚姻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並非法律律上之利益,原告請求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即屬無據;再退步言,如認有民法第195 條第3項之適用,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亦屬過 高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 不利之判決,請准被告供擔保宣告免為執行。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 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 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如果配偶之一方為 不誠實之行動,破壞共同生活之平和安定幸福者,則為違 背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人權利。另婚姻乃男女雙方以 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 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 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



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 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 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 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該夫妻之一方與該他人之行為 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至於被告所引用臺灣 臺北地法院判決認「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婚 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於現行憲法規範意義下,亦 非法律上利益,是夫妻間之婚姻無論因何原因遭破壞,均無 從對「配偶」或「第三人」請求「侵權行為法」上之損害賠 償云云,惟該判決僅係個案承辦法官所為之個人法律意見、 看法,並非法律,亦非判例,自無從拘束本院,該見解為本 院所不採。經查:
㈠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口名簿、附表一、二 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為證(見本院卷第19-79、157-261頁) ,依附表一的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丙○○對被告乙○○愛慕之 意,而被告乙○○亦知悉此事,兩人進而談論「牽手」、「親 」及性愛內容,而依附表二的對話內容,原告稱被告二人有 擁抱、接吻行為時,依社會一般正常之通念,倘被告丙○○未 為此等行為,自應深感遭原告誣枉,而極力向原告澄清,然 被告並未丙○○否認,亦未加以澄清,僅表示後悔,僅強調被 告二人有沒「進一步」行為等語,足認被告二人間確實有擁 抱、接吻之行為應可認定。被告丙○○空言否認,並無可採。 本件被告二人所為上開親密對話內容及擁抱、接吻等行為, 依社會一般通念及觀感,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舉止 分際,已對原告與被告乙○○間之婚姻本質加以干擾、侵害, 已足以動搖原告與被告乙○○夫妻間婚姻關係共同生活圓滿安 全幸福忠實目的,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二人共同侵 害原告之配偶權甚明,且屬情節重大,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 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屬有據。
㈡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 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原告為大學肄業、被告乙○○為碩士畢 業、被告丙○○二三專畢業,有卷存戶籍資料可稽(見本院卷 第89-94頁),而兩造均未擔任學校校長老師、公司負責 人監察人、民意代表、鄉鎮市調解委員,已為原告、被告、 被告丙○○兩造所互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86、287頁),又兩 造110年度財產資料,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證(外放證物袋內),本院審酌上開兩造財產資力, 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二人上開加害情形等 一切情狀,是認本件原告請求50萬元之慰撫金,尚嫌過高, 應核減為15萬元,始為允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丙○○ 連帶給付150,000元,及被告乙○○自112年7月12日起、被告 丙○○自112年7月23日起(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12年7月11日送 達被告乙○○、112年7月12日寄存送送達被告丙○○,有卷存第 99-103頁送達證書可參)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二人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被告丙○○之聲請及依職權宣告被告乙○○、丙○○於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一:(LINE對話內容,「李」指被告乙○○,「王」指被告丙○○)
傳送人 內容 截圖在本院卷頁數 王 我可以陪你喝,把你灌酒 第169頁 李 男人沒醉女人沒機會是吧 第169頁 王 我覺得現在你比較男人味 第179頁 李 其實我都知道妳對我有好感 第185頁 王 我媽都ㄓ到我很喜歡你,然後被拒絕了 第185頁 王 我們認識都那麼久,看到你我還是會害羞 第187頁 王 所以我不懂你們怎麼了,如果是我每天看到你我就飛撲上去了 第31、187頁 王 那可以牽手嗎 第191頁 李 牽手我沒差 第191頁 王 (回應好啦滿足妳一下)我要這樣貼圖(兩手交叉貼圖) 第193頁 李 還是你很想讓我親 第193頁 王 但沒關係,我喜歡你就好 第195頁 王 那也是我願意的 第195頁 李 好吧,滿足妳的願望 第195頁 王 (傳泳裝照) 你看我跟怡芬的奶 差很大 第197頁 王 男生喝酒不是會很想要嗎 。而且很久 聽別人講的 第199頁 李 沒醉再退酒是蠻想要的 第199頁 李 阿妳不會有特別想要的時候喔 第201頁 王 想要的時候有那個呀 第201頁 李 那妳最近一次多久了 第203頁 王 你說做那個哦 第203頁 李 真槍實彈比較有FU 第203頁 王 那我主動你會不會拒絕我 第211頁 李 應該是不會,不行就說不行 第211頁 王 (傳電影時刻表) 我們等8:57關,到那剛好21:05 第45頁 李 貼圖(okey) 第45頁 王 我先說好喔 你不用覺得對不起我,我沒有要你負責 第223頁 李 痾..但我會呀= = 第223頁 李 因為我目前還不是單身,如果是單身要怎樣都麻沒關係,雖然目前跟單身沒兩樣 第224頁 王 沒關係呀,我也不會講 「心型貼圖」你我什麼都願意 就當我們的秘密 第224頁 王 那天給你抱一下突然覺得好溫暖的感覺 好久沒有這樣感覺 第233頁 王 摸起來很舒服 第251頁 附表二:(LINE對話內容,「原」指原告,「王」指被告丙○○)原 不是都抱在一起也接吻了嗎? 所以以後你未來的女婿也可以跟其他女人這樣 然後你是認同的?覺得這樣子沒有什麼嗎 第75頁 王 我也後悔 第75頁 原 所以你說沒有做出越軌的事情? 抱在一起跟接吻都不算嗎? 第75頁 王 我知道。我們沒進一步 偉廷不會做對不起你的事 第75頁 原 抱在一起跟接吻難道沒越軌 第75頁 王 貼圖 第75頁 原 不,他告訴我的是 那是我即時阻止了,如果我沒阻止 你們多約個幾次 可能會有性行為了 畢竟你很主動.. 第75頁 王 可是真的沒有 第75頁 原 那是因為我阻止了 第75頁 王 不可能喔。我們不可能發生性行為。偉廷說他跟你多年沒房事。他都不會花錢。都自己解決了 他不會受外面誘惑 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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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