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1708號
SLEV,112,士簡,1708,202312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708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徐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係住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1/1頁


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