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708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徐繼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係住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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