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903號
CYEV,112,嘉簡,90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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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903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盧湘婷
黃雅芬
被 告 洪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61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至新臺幣7,831元為限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積欠健保費新臺幣(下同)156,619元,於民國100年8 月29日向原告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156,619元, 原告依被告之申請,以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核銷被告之健 保欠費,約定被告應自101年9月起分120期按月清償,如有 一期未償還時,視為全部貸款到期,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紓困 基金申貸辦法第9 條規定,向被告請求償還,並依請求時之 郵政儲金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加計之利息總 金額,以至逾期未償還款之5%為限。詎被告皆未依約為任何 清償,現仍積欠原告156,619元及利息,而目前約定利率1.6 %,爰依消費借貸及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6,61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至7,831元為限。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聲明 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欠費明細 表、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全民健康保險紓困 基金貸款撥付通知書、貸款繳納狀況查詢、郵政儲金利率表 等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曾以書狀聲明異



議,惟未能明確說明本件債務有何糾葛,更未提出任何反證 以實其說,自難據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本院依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契約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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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