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571號
CYEV,112,嘉簡,571,2023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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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博雅紀展南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芳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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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