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1020號
NHEV,112,湖簡,102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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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張世凱
訴訟代理人 黃帝穎律師
代理人 簡伯任律師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曾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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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