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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2年度,115號
MKEV,112,馬小,115,2023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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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小字第11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主文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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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