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2年度,106號
MKEV,112,馬小,106,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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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馬小字第1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林麗芬
被 告 高美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88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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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