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867號
KSDV,112,司促,19867,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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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8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逸樺(原名:林美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肆佰貳拾玖元,及
(一)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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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