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695號
KSDV,112,司促,18695,2023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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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9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永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敦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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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