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51號
KSDM,112,易,151,202311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



選任辯護人 梁繼澤律師
被 告 蔡冠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丁○○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丁○○(以下合稱被告2人)與告 訴人乙○○均為就讀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雙方因細故而互有 嫌隙,詎被告2人竟對告訴人心生不滿,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
(一)被告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 於民國109年9月5日21時2分許至同年月6日10時13分許,在 不詳地點,以電子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並登入Dcard網站, 在文章標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貼文下方,以暱 稱「媽妳個寶」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指稱告訴人為白痴 、低智、卒仔、寄生蟲垃圾、精神分裂等,使不特定人得 以共見共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二)被告丁○○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 於109年9月5日20時47分許至同年月6日1時49分許,在不詳 地點,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Dcard網站,在文章 標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貼文下方,以暱稱「科 大物理天才」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此部分翻譯均引用 起訴書附表二),指稱告訴人為陰毛、公狗、無恥、性騷擾 、心術不正等,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足生損害於告訴 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三)因認被告2人分別涉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等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 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 例、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又刑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之成立,須係針對「特定人或 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特定人 或可推知之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 釋意旨參照)。是行為人針對特定人指名道姓發表言論固無 疑義,如未指名道姓時,自須係就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 均可得推知之人發表言論,始足當之,否則行為人縱使口出 穢言謾罵告訴人,或指摘、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然一般 人均不知其所辱罵、毀損名譽者為何人,對於告訴人之名譽 自無貶損可言,即不構成此罪,要屬當然。
四、本案檢察官認定被告2人涉有上述犯罪,無非係以被告2人之 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Dcard網站文章標題「醫學系 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留言擷圖1 份、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3月5日狄卡字第110030502號函暨函附之暱稱「媽你 個寶」、「科大物理天才」之會員基本資料及留言內容為其 依據。訊據被告丁○○坦承上開犯罪事實;而被告戊○○雖承認 有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惟堅詞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 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犯行。被告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戊○○ 辯稱略以:被告戊○○刊登文章之對象並非針對告訴人等語。五、經查,被告2人分別有在網際網路之Dcard網站發表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文字等情,有卷附之Dcard網站文章標題「醫學 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留言擷圖1 份、狄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3月5日狄卡字第110030502號函暨函附之暱稱「媽 你個寶」、「科大物理天才」之會員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被



告2人對此亦予承認,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從而本案所應 審究者為:依卷內之證據,是否足以使文章閱覽者認定被告 2人發表之文字所指稱之對象為告訴人,以及該等文字是否 為公然侮辱或誹謗之文字。茲分述如下:
(一)觀諸被告2人所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文字之留言串(即Dca rd網站文章標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原始文章及 下方回覆之留言),除附表二編號7之文字外(此部分詳後 述),通篇均未提及告訴人之姓名、稱呼或其他足以特定告 訴人身分之資訊,該留言串其他人發表之文字亦均無提及告 訴人之相關身分及資訊。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標題 「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整個留言串中,我都沒有發過 文等語。而依公訴人提出之附表一、二表格之「留言情境」 ,均已明確指稱被告2人係分別在留言串中回覆他人之文章 。審酌告訴人未曾在該文章留言串發表過文字,已難從該等 文章中認為被告2人發表文字指涉之對象為告訴人,而足以 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二)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2人曾在文章中多次提到 我是醫學系,而讓看到的人可以知道他們是同學,還有提到 我是讀護理系,就更能讓人知道他們說的是誰。被告戊○○曾 於文章中提及「頭髮曲曲的」等文字,被告丁○○則有於文章 中提到以為自己很會拍照等文字,均可以讓人辨識他們所說 的對象就是我云云。然查:縱將被告2人前揭提及之所有資 訊包括「就讀醫學系、護理系」、「頭髮曲曲」、「以為自 己很會拍照」等綜合判斷,因該等特徵仍過於空泛,故一般 閱讀系爭文章之人亦無法從該等資訊判斷被告2人評論之對 象為告訴人,尚不能以被告2人於文章中提及上述特徵,即 認被告2人係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行為。(三)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指稱:另案被告賴穎怡(涉嫌加重誹 謗罪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曾於該留言串中順位B41張 貼我的照片,在該文章後被告戊○○沒有否認他指涉的對象是 我,代表被告戊○○同意他指稱的人是我云云。然查,觀諸附 表所示之文字,除被告丁○○於附表二編號7之文字係回應另 案被告賴穎怡所張貼之文字外,其餘被告2人發表之文字均 與另案被告賴穎怡張貼告訴人照片之發文無關,自不能僅以 被告2人曾於另案被告賴穎怡刊登告訴人照片後發表如附表 所示之文字,即認為被告2人文章指涉之對象為告訴人。(四)而關於被告丁○○發表如附表二編號7之文字,此部分係被告 丁○○回覆另案被告賴穎怡刊登告訴人照片時所發表之文字, 應可認定被告丁○○指稱之對象為告訴人。此部分被告丁○○所 刊登之文字為「係9到無倫,其毛9其人9也」,告訴人雖於



偵查中指稱:9在粵語是性器官的意思云云,然此為被告丁○ ○所堅決否認,被告丁○○並於偵查中辯稱:9在廣東話中有不 同的意思,我在這裡不是指性器官的意思等語。公訴意旨認 如附表二編號7所載「9」係指陰莖,主要係以告訴人之指訴 及告訴人提出「㞗」字之維基百科列印紙本做為證據。然查 :觀諸公訴意旨提出之上開證據,尚無法證明廣東話之「9 」只有「陰莖」意思之解釋,且依Dcard網站文章標題「醫 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整體討論脈絡,亦無從推論被告 丁○○發表之「9」為陰莖之意。故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 難認被告丁○○係以陰莖一詞辱罵告訴人。
(五)綜上所述,被告戊○○上開所辯尚非無據,而被告丁○○雖於審 理中自白犯罪,但本案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補強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案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2人被訴犯嫌,形 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附表一:被告戊○○使用暱稱「媽你個寶」在Dcard網站之留言編號 留言日期 /順位 留言內容 留言情境 涉犯罪嫌 1 109年9月5日 21時2分許/B20 低智,耍白痴智障 回應B5「香港中文大學」及附和 B16「科大物理天才」之留言。 公然侮辱 2 109年9月5日 21時23分許/B23 卒仔 回應B22 「香港中文大學」之留言,稱其為卒仔。 公然侮辱 3 109年9月5日 21時45分許/B37 你霸佔著別人的帖,簡直就像是寄生蟲,難怪頭髮都曲曲的…噁心耶 回應B35 「香港科技大學」之留言,稱其為寄生蟲。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4 109年9月6日 9時38分許/B61 垃圾引戰仔 回應B52「香港中文大學」之留言。 公然侮辱 5 109年9月6日 9時48分許/B63 看你這樣越發越過火,真不知道你腦袋甚麼構造…原來你還是醫學系,難怪有些醫師都容易被人家提告…這麼不會尊重人 回應B57「香港科技大學」之留言。 加重誹謗 6 109年9月6日 10時3分許/B65 引戰仔變卒仔?要改留言?原本的那句『讀護校 』到哪去?又要怕又要改留言真是可憐那~ 但不要緊,我幫你原味呈現不用謝啦~ 原句『讀護校好過,制服靚』(然後有放人家一張相片可惜之後刪掉了) 這麼想玩就不要退嘛真是爛透~ 只懂唬爛真是可撥,以為自己檢到槍可怕就是在秀下限講幹話 9487(按:就是白痴) 回應B5「香港中文大學」之留言。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7 109年9月6日 10時13分許/B67 一人分三角?精神分裂?這樣當醫師沒問題嗎… 回應B60 「不告訴你」,稱告訴人有精神分裂症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附表二:被告丁○○使用暱稱「科大物理天才」在Dcard網站之留言
編號 留言日期 /順位 留言內容 留言情境 涉犯罪嫌 1 109年9月5日 20時47分許/B16 科大又係你 中大又係你 你都幾識玩喎買ac黎玩 可惜穿曬煲啦 你諗吓星期一點面對你啲同學好啦 (翻譯:科大又是你,中大又是你,你也挺會玩的,買帳號來玩。可惜現在暴露了,你想一下星期一怎樣面對你的同學好了) 回應B12「香港中文大學」。 加重誹謗 2 109年9月5日 21時28分許/B24 說別人讀護校,那借問兄台的成績又如何呢? 附和B23 「媽你個寶」。而B23 「媽你個寶」係在回應B22 「香港中文大學」,指該人係卒仔。 加重誹謗 3 109年9月5日 21時35分許/B30 人地係物理天才,解剖就梗係差啲㗎啦 (翻譯:他是物理天才,解剖就當然會比較差) 附和B28 「不告訴你」。而 B28「不告訴你」係在附和B24 「科大物理天才」。 加重誹謗 4 109年9月5日 21時38分許/B33 如果我係科大校長,我真無眼睇。明明自己學生係科大出嚟,係都要話自己係中大,點解咁睇唔起自己間學校呀? (翻譯:如果我是科大校長,我真的不忍直視。明明自己學生是科大出來,卻要說自己是中大,為甚麼這麼看不起自己的學校呀?) 回應B31 「香港中文大學」。 加重誹謗 5 109年9月5日 21時48分許/B38 頭上之毛如私密處之曲,不論頭毛改成中分之形也不改其9毛之意 (翻譯:頭上的毛髮如私密處之曲,不論髮形改成中分之形也不改其 9毛(編按:陰毛)之意) 回應B35 「香港科技大學」,指頭髮像陰毛。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6 109年9月5日 21時51分許/B40 不知施主之言實則顯露其狗公之本色,借拍照之名,實之親近女色,唉,施主明知今日何必當初呢 回應B35 「香港科技大學」。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7 109年9月5日 21時55分許/B42 係9到無倫,其毛9其人9也 (翻譯:是9(編按:陰莖/性器官)到無與倫比,他的頭髮9,他的人也9) 回應B41 「不告訴你」所貼告訴人之照片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8 109年9月5日 22時4分許/B44 唔似某啲人咁,以為自己好識影相,點知影出嚟張張相都暴露哂 model嘅弱點,仲話叫人買佢啲相喎,要睇吓自己有幾多斤両先得架 (翻譯:不像某些人,以為自己很會拍照,怎知道拍出來每張照片都暴露出模特的弱點,還叫人買他的照片,要看看自己有多少能耐才行呀) 回應B43 「香港科技大學」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9 109年9月5日 22時8分許/B45 想玩都要用下個腦諗吓點玩先得架,諗都唔諗吓可能會俾人告性騷擾,腦細胞少啲係唔緊要嘅,但係記住唔好出嚟獻醜呢 (翻譯:想玩都要用腦想一下如何玩才行呀,想都不想可能會被人告性騷擾,腦細胞少一點是不要緊,但要記得不要出來獻醜呀) 回應B31 「香港中文大學」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10 109年9月5日 22時35分許/B47 人無恥則無敵,用狗公黎形容兄台都侮辱咗隻狗 (翻譯:人無恥則無敵,用狗公來形容你都侮辱了那隻狗) 回應B46 「香港科技大學」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11 109年9月6日 1時49分許/B53 肥仔羨慕瘦人,羨慕唔得咁多啦!好過某些1米75都無嘅矮仔,矮就要認。建議食多d減肥丸,做整形手術快d。可惜矮真係冇得救,仲要心術不正 (翻譯:肥人羨慕瘦人,羨慕不來了啦!比某些1米75都沒有的矮人好,矮就要承認。建議多吃減肥丸,快點做整形手術。可惜矮是沒法醫治的,還要心術不正) 應係回應 B52「香港中文 公然侮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