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802號
KSDM,112,審易,802,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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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平


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7
35號、112年度偵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昌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昌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陳昌平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見本院卷第83、87、90頁)。
三、論罪科刑:
(一)法律說明:
   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 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 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 ,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 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查被告 透過電腦連線方式,製作不實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傳輸至健保署, 該電磁記錄已足以為表示申報醫療費用之用意證明,自 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
(二)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 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準文書罪。被告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書後,以電腦連線



傳輸至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 度行為,為其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如起訴書附表所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 之,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以法律上一 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 取財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三)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不實之病患醫療就 診紀錄向健保署請領醫療給付,足以生損害於起訴書附表 所示病患及健保署對於醫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除繳回不法所得新臺幣(下 同)2萬7,519元外(見本院卷第90頁),並額外繳回100 萬元(見偵一卷第167頁),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本 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 本罪,情節尚屬輕微,諒經此偵查及科刑判決教訓後,當 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四、沒收與否之認定:
  本件被告犯罪所得已全數繳回,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7735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5號
  被   告 陳昌平 男 7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8樓之2            居高雄市○鎮區○○○路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昌平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加福診所」之負 責醫師,加福診所係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 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為健



保署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陳昌平明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 醫療業務時,應按實際就診次數、依病情、病歷記載醫療服 務內容,據以向健保署申報領取健保費用。詎陳昌平竟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之犯意,接續利用如附表所示不知情之賴情雯等人於附表所 示日期,前往加福診所做健康檢查之機會,明知賴情雯等人 均無附表所示之疾病,竟將如附表所示不實醫療就診紀錄, 同時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病歷文書上,復據以製作不實之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 」電磁紀錄文書檔案,再透過電腦連線方式,接續將前揭不 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如附表所示之醫 療給付而行使之,致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 之就醫紀錄給付如附表所示醫療點數總計27,519點(換算醫 療費用約新臺幣【下同】27,519元)予上開診所,足以生損 害於如附表所示病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 保署)對於醫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健保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犯罪事實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昌平於健保署訪查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自承為加福診所負責醫師,於完成診療後各自輸入如附表所示虛偽之申報項目 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未報備跨區執業是行政罰,抽血是事實,申報項目均為健保局刪除而無法請領,且已與健保署達成和解,並繳100萬元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健保署指訴綦詳,復有附表所示病患證述明確,及申報明細表在卷可佐,被告空言否認,難以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2 加福診所合約、詐領健保費用明細表、保險對象刷卡紀錄、健保署111年1月28日健保查字第1110777044號函、醫療費用申報明細表、統計表、附表所示之人之門診病歷 1.證明被告偽造不實醫療就診紀錄,並以網路傳輸之方式,申報不實之資料予健保署而詐領如附表之健保補助點數之事實。 2、證明附表所示病患均僅做抽血健康檢查,而附表所載之症狀之事實。 3 1.證人賴情雯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4 1.證人張瑋菁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5 1.證人許凱琳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6 1.證人王玫玟於健保署訪查紀錄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7 1.證人陳姿伃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8 1.證人林延清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9 1.證人葉亭伶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葉亭伶尤智民、尤薛阿麗、尤泓勝、尤柏竣、尤柏璁、尤柏清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10 1.證人尤子銘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尤子銘尤千峯、杜靜怡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11 1.證人陳永豐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12 1.證人蔡佳欣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13 1.證人吳威德於健保署訪查紀錄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14 1.證人李彥昇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15 1.證人張晨偉於健保署訪查紀錄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張晨偉、尤琳媛、張芯瑀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16 1.證人葉新茂於健保署訪查紀錄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17 1.證人吳晨華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18 1.證人陳淑君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19 1.證人薛慧雅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20 1.證人楊庶珍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21 1.證人吳怡靜於健保署訪查紀錄與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22 1.證人陳郁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23 1.證人洪芒於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2.費用申報資料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24 證人尤智民於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證稱其於如附表日期無該症狀,是去做健康檢查等語。 25 被告陳昌平簽立之同意繳回100萬元說明書 被告自願繳回不當申報醫療費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昌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其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文書後,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給付而 為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係從事醫療業務 之人,據實填載醫療紀錄以請領健保費用乃其醫療業務之一 環,詎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取財物之集合概括犯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空內,反覆從事申報不實醫療紀錄以詐 領健保費用之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乃符合反覆、延續性之 一行為觀念,且係侵害健保署之同一財產法益,應評價為包 括一罪之集合犯。另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向健保署 申領款項,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 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趙期正




附表:
編號 病患姓名 就診日期 實際診察項目 虛偽申報項目 虛報點數 1 賴情雯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863 2 張瑋菁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863 3 許凱琳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863 4 王玫玟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863 5 陳姿伃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急性鼻竇炎 863 6 林延清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急性鼻竇炎 863 7 葉亭伶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過敏性鼻炎 863 8 尤智民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863 9 尤薛阿麗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其他急性鼻竇炎 863 10 尤泓勝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863 11 尤柏竣 109年7月30日 健康檢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863 109年7月31日 健康檢查 高尿酸血症未伴有關節炎及痛風石 308 12 尤柏璁 109年7月30日 健康檢查 過敏性鼻炎 863 13 尤柏清 109年7月30日 健康檢查 過敏性鼻炎 863 109年7月31日 健康檢查 高血脂症 308 14 尤子銘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863 15 尤千峯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牙周病 863 16 杜靜怡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903 17 陳永豐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過敏性蕁麻疹 1,013 18 蔡佳欣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863 19 吳威德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急性鼻咽炎 863 20 李彥昇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肌痛 863 21 張晨偉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第二型糖尿症,未伴有併發症 863 22 尤琳媛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急性鼻咽炎 863 23 張芯瑀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過敏性鼻炎 863 24 葉新茂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863 25 吳晨華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慢性牙周炎 863 26 陳淑君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663 27 薛慧雅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便秘 863 28 楊庶珍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過敏性蕁麻疹 863 29 吳怡靜 109年7月29日 健康檢查 急性鼻竇炎 863 30 陳郁傑 109年8月22日 健康檢查 便秘 863 31 洪芒 109年9月15日 健康檢查 血脂症 1,023 2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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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