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義龍
義務辯護人 林文鑫律師
被 告 方俊清
陳泰元
林洪毅
簡紹原
董中仁
吳嘉文
吳承峻
張簡玉輝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林志偉
鄭家宏
楊子逸
洪嘉宏
林立祥
李家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軍少
連偵字第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110年度偵字第422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丑○○、乙○○、庚○○、癸○○、寅○○、己○○、丁○○、卯○○、 甲○○○、壬○○、戊○○、丙○○、子○○、辛○○、辰○○(下合稱本 案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本案被 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