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59號
KSHV,112,上易,59,20231129,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蕭洪秋香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上訴人 董哲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
上訴,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附表一「上訴有理由部分」欄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向伊及訴外人柳玉娟借款,於民國 105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伊及柳玉娟(債權比例各為10分之4、10分之6)。伊及 柳玉娟於105年7月4日借款1,000萬元予被上訴人,約定清償 期限為105年10月3日,清償期限內無利息,逾清償期限利息 以每月1.5%計算,如遲延繳付利息,另應加計1倍違約金(下 稱系爭借款契約) ,然被上訴人未依約還款。其後,柳玉娟 於107年5月16日將其對被上訴人之系爭借款債權讓與伊並通 知被上訴人,且將上開抵押權讓與登記予伊。爰依系爭借款 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清償上開借款, 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及自105年10月 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月息1.5%計算、自110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息1.5%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柳玉娟於簽訂系爭借款契約時,即 以預扣3個月利息名目扣除45萬元,實際上僅交付借款955萬 元。又雙方原約定利息以每月1.5%計算,因伊另向上訴人借 款,上訴人同意利息自107年1月4日起以月息1.3%計算,伊 就系爭借款已清償682萬元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125,700元,及自109年10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並給付違 約金1萬元,而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 提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請求部 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 一「上訴請求給付數額」欄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上 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原判決就上開上訴聲明外之諭知 部分,未據上訴,業已確定)。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於105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上訴人、柳玉娟(債權比例各為10分之4、10分之6),作為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柳月娟借款之擔保。
㈡上訴人、柳玉娟與被上訴人於105年7月4日簽立系爭借款契約 ,記載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柳玉娟借款1,000萬,並有約定 利息及違約金。
柳玉娟於107年5月16日將其對被上訴人之系爭借款債權(債 權比例10分之6,含利息、違約金及其他一切權利)讓與上 訴人,並通知被上訴人,且將上開㈠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讓 與登記予上訴人。㈤
㈣被上訴人於105年10月4日起至109年12月11日止,就系爭借款 合計清償682萬元(清償日期、數額詳附表二)。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條定有明文。又主張金錢借貸關係 存在之當事人,須就其發生所應具備之要件,即金錢交付及 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上訴人主張伊及柳玉娟於105年7月4日與被上訴人簽立系爭借 款契約,約定清償期限為105年10月3日,清償期限內無利息 ,逾清償期限利息以每月1.5%計算,伊及柳玉娟於簽約當日 即給付1,000萬元借款予被上訴人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借款 契約書、借據、上訴人之第一銀行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柳玉娟高雄銀行存摺明細為證(原審審訴卷第25至31頁、 本院卷第127、173、175頁)。被上訴人雖抗辯上訴人及柳 玉娟係預扣3個月利息45萬元,僅交付955萬元云云,惟由被 上訴人簽立之借據載明被上訴人於105年7月4日收受1,000萬 元無誤,及系爭借款契約係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此期限內 無須給付利息,逾期未清償,始按每月1.5%計息之情,被上 訴人抗辯上訴人、柳玉娟係預扣107年7月4日起至同年10月3



日止3個月利息而交付借款云云,明顯與借據之記載及系爭 借款契約約定不符,無從逕予採信。而依上訴人及柳玉娟之 帳戶交易明細,可知其二人於105年7月4日確有匯款各400萬 元、300萬元予被上訴人,參酌上訴人、柳玉娟對被上訴人 之債權比例各為10分之4、10分之6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如上訴人、柳玉娟有預扣利息情事,何以上訴人係按債權額 比例全額匯款予被上訴人,再審以借據上載明被上訴人收訖 1,000萬元無誤,故應以上訴人所主張之交付借款數額即1,0 00萬元,較為可採,被上訴人抗辯僅收到955萬元借款云云 ,委無足採。被上訴人另抗辯上訴人同意自107年1月4日起 按月息1.3%計算遲延利息云云,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亦 不足憑採。
 ㈢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 原本,為民法第323條第1項所明定。又違約金之性質與利息 不同,民法既無違約金應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 自應在原本之後。被上訴人就上開1,000萬元借款,於附表 二所示時間陸續清償共計682萬元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不爭執事項㈣),關於被上訴人已清償之本金、利息,依上 開規定,自應依被上訴人清償日期先後,以先抵充按月息1. 5%計算之利息、次充原本之方式,計算被上訴人已清償之本 金、利息。依此方式計算結果,迄至109年12月10日止,被 上訴人尚有本金9,392,792元及利息962,072元未清償(詳如 附表二所示)。
 ㈣再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 法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 性違約金,其性質及作用各自不同。前者係以違約金作為債 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之預定,債權人除違約金外, 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後者則係以強制債務履行為目的, 確保債權效力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 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此時該違約金具有懲罰之性質,而非僅為賠償總額之預定, 債務人於違約時除應支付違約金外,其餘因契約之約定或其 他債之關係應負之一切賠償責任,均不受影響。次按當事人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 相當之數額。倘屬賠償額預定性之違約金,自應以當事人實 際所受損害為主要之酌量標準;若屬懲罰性之違約金,則除 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酌定外,亦應參酌當事人 所受損害情形,及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所 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始符違約罰之目的。系爭 借款契約除約定逾期清償時,被上訴人應按月計付以月息1.



5%計算之利息外,復約定被上訴人如延遲繳息,應加計以同 以金額計算之違約金,可見兩造有藉此約定懲罰未依約返還 借款以強制履行債務為目的,依上開說明,此違約金之性質 應為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審酌系爭借款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 以月息1.5%計算,折合年利率為18%,已超過110年7月20日 修正通過之法定最高利率16%,且被上訴人就系爭借款債務 於遲延期間已須支付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此為上訴人就 該放貸資金可享受之一切利益,而於金融風暴後,國內銀行 存放款利率早已大幅調降,為眾所皆知之事實,對比系爭借 款之利率已達18%,上訴人自已受有相當之利差利益,再參 酌當前經濟環境、政府公布物價指數、一般投資報酬率、銀 行定存利率、法定利率標準,暨兩造間之其他3筆各500萬元 借款,經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應給付之違約金數額各為1萬元 ,有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佐(原審重 訴卷二第327至334頁),認為上訴人就系爭借款除遲延利息 外再得請求上開違約金,確屬過高,認應予酌減為2萬元, 較為妥適。
㈤綜上,上訴人及柳玉娟已交付1,000萬元之借款予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逾期清償時,應按月給付以月息1.5%計算之利息, 迄至109年12月10日止,被上訴人就系爭借款尚有本金9,392 ,792元及利息962,072元未清償,上訴人就系爭借款得請求 之違約金為2萬元等情,已如前述;又柳玉娟已於107年5月1 6日,將其對被上訴人之系爭借款債權(債權比例10分之6, 含利息、違約金及其他一切權利)讓與上訴人,並通知被上 訴人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㈢);再者,110年 1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 %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 是以,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數額為本金9,392,792 元、利息962,072元,及本金9,392,792元自109年12月11日 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月息1.5%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2萬元。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借款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本院認定被上訴人應給付之數 額」欄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 分中如附表一「上訴有理由部分」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 約金,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 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



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 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 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附表一:
項目 上訴請求給付數額 本院認定被上訴人應給付之數額 上訴有理由部分 本金 874,300元 9,392,792元 267,092元 利息 ①45萬元自105年10月4日起至109 年10月3日止,按月息1.5%計算 ②955萬元自107年1月4日起至109年10月3日止,按月息0.2%計算 ③874,300元自109年10月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月息1.5%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④9,125,700元自109年10月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4%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計算 ①109年12月11日前之未償利息962,072元 ②9,392,792元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月息1.5%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①109年12月11日前之未償利息697,576元【962,072-264,496(原判決判命給付之9,125,700元自109年10月4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按年息15.6%計算之利息)=697,576】 ②267,092元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月息1.5%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③9,125,700元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4%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計算 違約金 100萬元 2萬元 1萬元                    
附表二:債權本息清償計算表
匯款日期 應計利息 期間 匯款金額 優先抵充 利息數額 次抵充 本金數額 未償數額 (本金/利息) 1 105.10.04 0元 15萬元 0元 150,000元 本金:9,850,000元 利息: 0元 2 105.11.04 147,750元 105.10.04~ 105.11.03 15萬元 147,750元 2,250元 本金:9,847,750元 利息: 0元 3 105.12.05 152,640元 105.11.04~105.12.04 15萬元 150,000元 0元 本金:9,847,750元 利息: 2,640元 4 106.01.03 142,792元 105.12.05~ 106.01.02 15萬元 145,432元 (2,640+142,792) 4,568元 本金:9,843,182元 利息: 0元 5 106.02.03 147,648元 106.01.03~ 106.02.02 15萬元 147,648元 2,352元 本金:9,840,830元 利息: 0元 6 106.02.23 98,408元 106.02.03~ 106.02.22 30萬元 98,408元 201,592元 本金:9,639,238元 利息: 0元 7 106.04.05 207,244元 106.02.23~ 106.04.04 15萬元 150,000元 0元 本金:9,639,238元 利息: 57,244元 (207,244-150,000=57,244) 8 106.05.04 139,769元 106.04.05~ 106.05.03 15萬元 150,000元 0元 本金:9,639,238元 利息: 47,013元 (57,244+139,769- 150,000=47,013) 9 106.06.05 149,408元 106.05.04~ 106.06.04 15萬元 150,000元 0元 本金:9,639,238元 利息: 46,421元 (47,013+149,408- 150,000=46,421) 10 106.07.07 154,228元 106.06.05~ 106.07.06 15萬元 150,000元 0元 本金:9,639,238元 利息: 50,649元 (46,421+154,228- 150,000=50,649) 11 106.08.14 178,326元 106.07.07~ 106.08.13 15萬元 150,000元 0元 本金:9,639,238元 利息: 78,975元 (50,649+178,326- 150,000=78,975) 12 106.09.26 202,424元 106.08.14~ 106.09.25 30萬元 281,399元 (78,975+202,424) 18,601元 本金:9,620,637元 利息: 0元 13 106.10.11 72,155元 106.09.26~ 106.10.10 30萬元 72,155元 227,845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0元 14 107.08.08 1,399,526元 106.10.11~ 107.08.07 52萬元 52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879,526元 (1,399,526-520,000=879,526) 15 107.09.11 154,981元 107.08.08~ 107.09.10 52萬元 52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514,507元 (879,526+154,981-520,000=514,507) 16 107.09.25 65,750元 107.09.11~ 107.09.24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450,257元 (514,507+65,750- 130,000=450,257) 17 107.10.24 136,196元 107.09.25~ 107.10.23 26萬元 26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326,453元 (450,257+136,196-260,000=326,453) 18 107.11.09 75,142元 107.10.24~ 107.11.08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271,595元 (326,453+75,142-130,000=271,595) 19 108.01.08 277,087元 107.11.09~ 108.01.07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418,682元 (271,595+277,087-130,000=418,682) 20 108.02.11 154,981元 108.01.08~ 108.02.10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443,663元 (418,682+154,981-130,000=443,663) 21 108.03.11 140,892元 108.02.11~ 108.03.10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454,555元 (443,663+140,892- 130,000=454,555) 22 108.04.22 192,552元 108.03.11~ 108.04.21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517,107元 (454,555+192,552-130,000=517,107) 23 108.05.20 131,499元 108.04.22~ 108.05.19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518,606元 (517,107+131,499-130,000=518,606) 24 108.06.21 145,588元 108.05.20~ 108.06.20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534,194元 (518,606+145,588-130,000=534,194) 25 108.07.22 145,588元 108.06.21~ 108.07.21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549,782元 (534,194+145,588-130,000=549,782) 26 108.08.21 140,892元 108.07.22~ 108.08.20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560,674元 (549,782+140,892-130,000=560,674) 27 108.09.23 150,285元 108.08.21~ 108.09.22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580,959元 (560,674+150,285-130,000=580,959) 28 108.10.21 131,499元 108.09.23~ 108.10.20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582,458元 (580,959+131,499-130,000=582,458) 29 108.11.25 159,678元 108.10.21~ 108.11.24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612,136元 (582,458+159,678-130,000=612,136) 30 108.12.25 140,892元 108.11.25~ 108.12.24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623,028元 (612,136+140,892-130,000=623,028) 31 109.02.10 216,034元 (108.12.25- 109.02.09)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709,062元 (623,028+216,034-130,000=709,062) 32 109.02.21 51,660元 109.02.10~ 109.02.20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630,722元 (709,062+51,660-130,000=630,722) 33 109.03.26 164,374元 109.02.21~ 109.03.25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665,096元 (630,722+164,374-130,000=665,096) 34 109.04.09 65,750元 109.03.26~ 109.04.08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600,846元 (665,096+65,750- 130,000=600,846) 35 109.07.24 493,122元 109.04.09~ 109.07.23 26萬元 26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833,968元 (600,846+493,122-260,000=833,968) 36 109.08.17 112,714元 109.07.24~ 109.08.16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816,682元 (833,968+112,714-130,000=816,682) 37 109.10.19 291,177元 109.08.17~ 109.10.18 13萬元 13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977,859元 (816,682+291,177-130,000=977,859) 38 109.12.11 244,213元 109.10.19~ 109.12.10 26萬元 260,000元 0元 本金:9,392,792元 利息: 962,072元 (977,859+244,213-260,000=962,072)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