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原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謝勝信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黃家豪律師
吳文賓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銘陽即許銘陽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