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張宏富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朱淑娟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媛貞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林湘絢律師 王家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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