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家上字,110年度,11號
KSHV,110,重家上,11,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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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張宏富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朱淑娟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林媛貞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林湘絢律師
王家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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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