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再抗字,112年度,1號
HLHV,112,再抗,1,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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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曾勁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
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4日111年度抗字第1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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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