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016號
TCHM,112,上訴,1016,2023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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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亞琳


選任辯護人 張正勲律師
龔正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1年度訴字第1910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丁○○為成年人,於民國106年3月2日領有臺中市政府核發之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自109年12月1日起,受僱於林○德(所 涉傷害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甲 ),擔任兒童即甲 、葉○楓(所涉傷害罪嫌 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 乙 )夫妻之子林○展(原名林○宸,000年0月0日生,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童)之保母,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7時3 0分至下午5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 照顧甲童,每月收取新台幣(下同)15170元之費用,負有 照顧之義務。丁○○依其從事保母工作之訓練及經驗,應可預 見甲童當時未滿1歲,腦部尚未發育成熟,若遭劇烈搖晃將 使甲童受有傷害,而不違背其本意。其主觀上雖無致甲童受 重傷之犯意,惟客觀上可預見甲童若持續遭外力劇烈搖晃, 極有可能造成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結果, 仍於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3月5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3月 6日,應予更正)上午9時20分許止之照顧甲童期間,在其上 址住處,因甲童持續哭鬧不止等原因,為使甲童不為哭鬧或 藉機管教甲童,竟基於傷害兒童之不確定故意,接續數次用 力劇烈搖晃甲童,因而於110年1月14日上午8時多許,在上 址甲童出現嘔吐、抽搐、眼睛上吊及四肢不動等異狀,遂以 通訊軟體LINE通知甲童之母乙 帶回照顧,當日並至力倫診 所就醫,經診斷為腸胃炎,開立藥物治療。另於110年3月5 日上午8時多許,甲童在上址又出現嘔吐、抽搐、眼晴上吊



及四肢不動等異狀,丁○○再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甲 ,經甲 轉知其岳母丁○(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 ),由丙 於同 日上午9時20分許,至上址將甲童接返臺中市大甲區之甲 、 乙 、丙 共同住處(地址詳卷),之後,由甲 、乙 將甲童帶 至臺中市大甲區之光田綜合醫院(下稱光田醫院)診治,發現 甲童精神倦怠,並經該醫院診斷開立治療嘔吐之腸胃藥及將 甲童帶返家中休息觀察後,甲童仍精神倦怠,且食欲不振, 並發現尿量減少,迄至110年3月6日晚間,甲 、乙 發現甲 童完全未排尿,遂覺有異,而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將甲童 送至臺中市西屯區之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總)急診就 醫,再經該醫院安排住院觀察後,於000年0月0日下午,發 現甲童眼神空洞、抽搐等明顯異狀,經該醫院於同日下午2 時25分許為甲童作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發現甲童腦部出血, 再經該醫院對甲童進行手術治療,發現甲童腦部有新舊時期 血腫及視網網出血等受虐性腦傷(舊稱「嬰兒搖晃症候群」) 重要表徵,而甲童就醫治療迄今則仍因受虐性腦傷,受有腦 萎縮之不可逆腦損傷,併發癲癎、全面性發展遲緩及重度不 隨意動作功能障礙之身體及健康重大難治之重傷害。其間經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0分許,接獲臺中 榮總通報甲童受虐情事,向警報案後,而為檢警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告訴暨甲 (乙 、丙 並未提出告訴, 起訴書誤列乙 、丙 為告訴人,應予更正)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為 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 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 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害人甲 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定之兒童,是依上開 規定,為保護被害人,本判決就被害人及其父母等親屬之年 籍資料等足以識別被害人之資訊,均不予揭露,先予敘明。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察官、被告丁○○(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取證或不當之情形,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 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認均具有證據 能力。
 ㈡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具狀表示被告測謊鑑定報告書應排除 其證據能力為妥云云,惟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 ,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 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 反應情形加以記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 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故測謊鑑定,倘具備⑴經受測人 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 力。⑵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⑶測謊儀器 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⑷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⑸測謊 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該測謊結果,如就有 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 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 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 判斷之職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120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是關於測謊是否為法定證據方法,及測謊結果有 無證據能力,我國目前雖尚無明文規定,但實務多認為測謊 在具備一定嚴格條件下,可認許其具有證據能力,以作為審 判心證上之參考,惟不得採為唯一或絕對之依據,而測謊結 果是否可採暨證明力如何,仍應由法院斟酌、取捨及判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6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 案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中區測謊中心進行測 謊鑑定,被告之測謊鑑定報告書檢附被告所簽立之鑑定同意 書,已載明被告係出於自由意志同意接受測謊,且測謊人員 業已告知被告得拒絕受測或隨時要求停止測謊等權利,又上 開鑑定報告書附有施測人員之資歷表,測謊人員現為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曾受過多項專業訓練並取得訓練 合格證書,且該中心之測謊儀器經依測試圖譜判定符合原廠 規範要求,判定合格。又當時測謊環境良好,並無受不當外 力干擾,經採用「熟悉測試法」檢測被告生理反應正常,並 讓其熟悉測試流程後,再以「區域比對法」測試,而被告受 測前自承生理、心理狀況自感「正常」,測前睡眠8小時亦



自感「正常」等情,有中區測謊中心111年5月19日00000000 -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交查147卷P169至 211),堪認本件被告測謊施測在程序與形式上,均符合測 謊之要件,該測謊之鑑定報告書自應具有證據能力,是辯護 人主張被告測謊鑑定報告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云云,尚非可採 。
 ㈢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另供陳:臺中榮總112年9月14日鑑定書 及112年10月13補充鑑定書沒有任何官銜,只有蓋神經外科 及兒童醫學中心的章,且沒有說明是由哪個醫師鑑定,因此 否定前開鑑定書和補充鑑定書之證據能力等語。惟按法院或 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 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至第206條之 1之規定(不包括同法第202條囑託個人鑑定時應命鑑定人於 鑑定前具結之規定),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 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第20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既經由 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 任、囑託,並依同法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 ,自屬於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法律有規定者」而得作為 證據之情形,為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而所提出之 書面報告,並無一定格式,不以記明特定鑑定人姓名為必要 ,倘其內容已實際記載其鑑定經歷及結論,足供法院、當事 人或訴訟關係人檢驗該鑑定形成之公信力及鑑定結果是否客 觀、正確,即具備法定要件。是辯護人主張臺中榮總112年9 月14日鑑定書及112年10月13補充鑑定書無證據能力云云, 亦不足採。
 ㈣又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 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亦 得作為本案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傷害致重傷犯行,辯稱:照顧甲 童3個月期間,伊沒有因為甲童哭鬧就用力搖晃他。甲童如 果有哭鬧情形,伊會抱抱他,餵他吃嬰兒餅乾,他就不哭, 也會讓他坐在餐椅上或休息區,不需要搖。伊會建議更換保 母是想讓甲童換環境,不能讓他這樣一直哭。甲童被診斷出 有新舊時期血腫及視網膜出血等受虐性腦傷,伊認為不是伊 造成的,可能是他媽媽乙 自己造成的云云。辯護人為被告 辯護稱:⑴周育誠醫師於偵査中證稱甲童頭部黃褐色出血之



狀況,可能發生在2至3個月間前後不等,因每個人出血吸收 不同而異,而被告擔任甲童保母之時間為3個月,則甲童頭 部之出血,也有可能發生在被告擔任甲童保母之前。⑵張鈺 孜醫師評估甲童係雙側慢性硬腦膜下出血為主,右側急性硬 腦膜下出血僅少量,多數硬腦膜下出血初估時間約兩週以上 ,由手術時間回推應適逢春節連假,甲童由其家人接回照顧 ,故傷害之造成極可能非被告所為。而急性出血的時間約事 發(3月5日)前3天以內,惟3月5日8點20分甲童因癲癇發作 即停止托育,因此造成急性出血之侵害行為亦非被告所為。 ⑶傷害導致頭部出血之結果,此出血之狀態應為持續不斷發 生,且必然伴隨出血所導致之身體自然反應(如眼睛上吊、 嘔吐、抽搐等),何以在被告家中會出現此現象,在甲童家 中就不會出現這樣的狀況,甲童之母乙 測謊報告呈無法鑑 別之反應,也有說謊之可能性。⑷被告已多次反應甲童有眼 睛上吊、嘔吐、抽搐等異常情狀,並參酌力倫診所之診斷, 甲童就診時,通常係以感冒、腸胃道及泌尿道問題就診,顯 現家屬帶甲童就醫時,並未提出眼睛上吊等事實供醫師審酌 ,故所得之結果當然有誤。告訴人甲 等未能察覺甲童受虐 一事,顯然與常情有悖。⑸本案唯一直接證據即是測謊結果 ,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自不能以測謊結果做為認定犯罪事實 之唯一證據。又被告有肌躍症並不適合作測謊,且被告於測 謊時因甲童額頭上的傷是撞到積木造成,認為自己也有疏忽 ,所以才回答沒有動手搖晃造成甲童頭上的傷,而發生不 真實的狀況。請求重新測謊,並將測謊問題改為「被告有沒 有對甲童頭部搖晃造成嬰兒搖晃症的後遺症或傷害」較為具 體。⑹吳孟哲醫師及周育誠醫師對於甲童因有硬腦模下出血 及視網膜下出血之情形,僅表示「高度懷疑」受虐性腦傷或 「外力的可能性比較大」;張鈺孜醫師評估結果,亦同樣僅 能證明甲童受有嬰兒搖晃症候群之可能,且有可能受到兩次 以上之傷害;惟均未能證明傷害係來自於被告,亦均未能確 定甲童確為受虐性腦傷,因醫學論文提到良性腦室外水腦症 、腦膜腦炎、瀰漫性軸突損傷等情形,導致硬腦模下出血及 視網膜下出血,容易被誤診斷或鑑定為虐性頭部外傷,因此 甲童之受虐性腦傷極有可能並非搖晃造成,可能另有其他的 原因造成甲童傷害之結果,因此請求再送鑑定。⑺再從被告 與甲童家人LINE對話,可以顯示事發當下及事後甲童之家人 對於被告並無任何責怪的意思,倘被告有對甲童實施傷害行 為,甲童家人應該會有激烈的反應,惟其等卻異常冷靜,顯 與常情不符。因此本案尚有很多疑問存在,並沒有辦法形成 被告有罪之確信云云。經查:




 ㈠甲童於託交被告照顧期間,接續數次遭受劇烈搖晃之傷害, 因此受有上開重傷害。
 ⒈甲童為乙 懷孕周數32周而於000年0月0日出生之早產兒,出 生58日出院後,迄至於109年12月1日託交被告照顧前,係由 告 訴人等人(即甲 、乙 、丙 )親自照顧,且定期在臺中榮 總施打幼兒相關預防針,並於109年10月16日、11月20日先 後2次在臺中榮總接受早產兒定期門診,門診結果認甲童發 展與成長均正常,甲童亦無先天性癲癎或腦部受創等病史。  甲童於109年10月16日至臺中榮總兒童醫學中心檢查,觀察 出有需求或不順意時雖較易哭鬧,但經照顧者安撫後可被轉 移情緒,甲童母親乙 於會談時亦表示甲童情緒平穩,容易 被安撫等情,有甲童之兒童健康手冊翻拍照片(見他1877卷1 P563至575)及臺中榮總110年4月15日中榮醫企字第11042011 91號函暨檢附甲童自109年4月9日至110年4月12日之病歷資 料、臺中榮總110年9月16日中榮醫企字第1104203018號函暨 病歷資料(見他1877卷2P25至329、P467至482)在卷可憑,足 見甲童雖係早產兒,但於由告訴人等人親自照顧期間之發展 及成長均為正常,情緒亦屬平穩,容易被安撫,且本身亦無 先天性癲癎或腦部受創等受傷病史。
 ⒉又被告於106年3月2日領有臺中市政府核發之保母人員技術士 證,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3月5日上午9時20分許之期間 ,受僱擔任甲童之保母,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7時30分至下 午5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照顧甲童 ,每月收取15170元費用。於110年1月14日上午8時多許,在 上址甲童出現嘔吐、抽搐、眼睛上吊及四肢不動等異狀,被 告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證人乙 帶回照顧,當日並至力倫診 所就醫,經診斷為腸胃炎,開立藥物治療。另於110年3月5 日上午8時多許,甲童在上址又出現嘔吐、抽搐、眼晴上吊 及四肢不動等異狀,被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甲 ,其後 ,由證人丙 或告訴人甲 及證人乙 ,於上開時間,因上開 異狀或接返家中休息觀察後發現完全未排尿之異狀,先後將 甲童接返臺中市大甲區之住處及帶至臺中市大甲區之光田醫 院診治後後再帶返家中休息觀察,再送至臺中市西屯區之臺 中榮總急診就醫後再經該醫院安排住院觀察,而於000年0月 0日下午,發現甲童眼神空洞、抽蓄等明顯異狀,經臺中榮 總為甲童作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發現甲童腦部出血,再經該 醫院對甲童進行手術治療,發現甲童腦部有新舊時期血腫及 視網網出血等受虐性腦傷重要表徵,且甲童就醫治療迄今則 仍因受虐性腦傷,受有腦萎縮之不可逆腦損傷,併發癲癎、 全面性發展遲緩及重度不隨意動作功能障礙之身體及健康重



大難治而屬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所稱之重傷害,嗣臺中市 政府社會局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0分許,接獲臺中榮總通 報甲童受虐情事,即警處理等情,為被告於警偵訊(於警詢 時自承2次均出現抽搐、眼晴上吊及四肢不動等異狀、3月5 日有嘔吐2次情形)或法院審理時所不否認,並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偵查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兒少 保護案件通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110年3月15日職務報告暨所附時序表、110年3 月5日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住處前監視器畫面截圖、寶寶 日誌(110年1月14日嘔吐欄打勾)、臺中榮總診斷證明書( 110年3月11日)(見他1877卷1P7至8、P15至19、P21至23、P 25、P79及P83、P457至489、P491至499、P529、P577)、 臺 中榮總110年4月15日中榮醫企字第1104201191號函暨檢附甲 童自109年4月9日至110年4月12日之病歷資料、中華民國技 術士證、臺中榮總診斷證明書(110年4月29日)、臺中榮總 110年5月25日中榮醫企字第1104201751號函(說明:已達重 傷害程度)、被告與甲童父母之LINE訊息對話截圖、臺中榮 總110年9月3日中榮醫企字第1104202884號函暨病情說明、 光田醫院110年10月4日(110)光醫事字第110甲00349號函 暨檢附病歷資料、力倫診所病歷(見他1877卷2P25至329、P3 77、P535、P359、P389至439、P465、P483至485、P495)、 光田醫院110年10月10日(110)光醫事字第110甲00392號函 暨檢附病歷資料、告訴人與被告簽訂之在宅托育服務契約、 收托兒童健康狀況表(見他1877卷3P7至9、P65至68、P69至7 0)、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表3紙、臺中榮總兒少保護醫療整 合服務110年5月5日綜合評估報告書、專家協助評估/診斷個 案建議表(見他6714卷P7至15、P17至24)及甲童之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顯示甲童目前為第7類【b765.3】重度身 心障礙即依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係指重度不隨 意動作障礙)、臺中榮總111年11月7日中榮醫企字第1114203 868號函(說明:甲童現受有腦萎縮所致癲癎,肢體機能難治 之重傷害)(見原審卷P103、P207至208)、臺中榮總112年9月 14日中榮醫企字第1124203380號函檢附鑑定書及臺中榮總11 2年10月13日中榮醫企字第1124203897號函檢附補充鑑定書( 說明:甲童呈現腦萎縮為不可逆現象,目前或將來仍有重大 難治之重傷害;甲童因頭部外傷併發癲癎及全面性發展遲緩 ,有明顯嚴重落後之精神運動發展障礙)(見本院卷3P35至39 、P47至51)、112年10月4日核定之甲童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 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影本(顯示甲童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 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16分以上)(見本院卷3P95)在卷可佐



,是被告係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3月5日上午9時20分許 之期間,受僱擔任甲童之保母,且於其照顧甲童期間之110 年1月14日上午8時多許及同年3月5日上午8時多許,均發現 甲童有嘔吐、抽搐、眼晴上吊、四肢不動等異狀,其後,甲 童經告訴人等先後送醫診治,即發現甲童有上開受虐性腦傷 情形,且就醫診治迄今仍因此受有上開重傷害之情,堪予認 定。
⒊證人兼鑑定人吳孟哲醫師(臺中榮總兒童腸胃科主任)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甲童一開始於3月6日晚上是到急診,因為吐 ,後來於急診有作檢查及處理,發現甲童有脫水現象,似乎 吐也無法立刻解決,所以住院給予治療,……於隔天早上甲童 經過水分補充,精神有好一些,但還是有吐,到中午約l點 左右,甲童就發生抽筋,意識比較不清楚,……當時有懷疑是 否因為抽筋,當然腸胃炎還是會導致電解質不平衡或感染有 抽筋,但我們也擔心吐的原因不單純是否會有腦部問題,所 以有做電腦斷層,做電腦斷層中途也有抽筋現象,後來就到 加護病房,加護病房也發現甲童瞳孔及意識還沒有恢復,就 先給予插管,做抽筋控制處理,後續有外科會診,開始釐清 原因,外科評估甲童腦部有出血狀況,需要釋放壓力,還有 監測顱内壓裝置,於晚上進行手術,目的是要減壓,放置監 視顱内壓裝置,手術是由周育誠醫師負責。」、「(手術結 果如何?)據周育誠醫師描述,有看到一些腦部壓力出來, 還有一些鮮 紅的血還有舊一點的血,還有黃黃的,感覺有 點新舊雜陳,所以手術上發現有新的和舊的」、「一般看到 硬膜下出血,在這個年紀,又同時發現有兩側視網膜出血, 所以我們會高度懷疑,有無幼兒虐待造成,以前叫做嬰兒搖 晃症,現在叫做受虐性腦傷」、「(可否具體說明現在甲童 醫療上發現,如何臆測認為有嬰兒搖晃症候群之可能?) 在 一歲以内,除非真的從高速撞擊,如果只是輕微跌倒,不會 造成顱内出血,150公分以下高度都不會,甚至是雙層床掉 下來也不會,除非是很高地方,否則不會,加上這個年紀, 脖子還沒有很成熟,腦部成熟度不妤,容易發現硬膜下出血 ,若有合併視網膜出血,我們就會往此方向懷疑。」、「( 若是兒童自行撞到家具或嬰兒床狀況,是否有可能會發生本 件硬腦膜下出血或視網膜出血?)我只能說機率很低。因為 自行撞到,兒童會有自我保護機制,其實我們文獻中有統計 ,從180公分以下掉下來的話,頂多是骨折,至顱內出血幾 乎是0」等語(見他1877卷1P579至583)。另證人兼鑑定人周 育誠醫師(臺中榮總兒童神經外科主任)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當天你於第一次接觸到甲童時,甲童狀況?)他意識昏迷



,有抽筋現象,做完電腦斷層後,……我們看電腦斷層片子決 定要做手術。」、「(當時電腦斷層顯示狀況?)顯示雙側有 硬腦膜下血腫,以顏色看起來是急性與慢性都有。」、「( 如何從顏色看出急性與慢性?)從片子上看 ,顏色比較白的 可能是拍片最近3天的事情,慢性顏色就比較黑,時間有可 能是2、3個月內。」、「(手術過程中是否有發現有急性與 慢性出血狀況?)對,有看到不同層次出血,一開始黑機油 樣子,是慢性的,再來是比較黃褐色的血,應該使比黑機油 更久以前的,最後是比較紅色,是最近出血。」、「(依據 目前醫療專業,就比較紅色出血部分能否判斷是幾天所開始 之出血?)大概是一週内都有可能。」、「(依據前醫療專業 ,就黑機油部分出血,是否可以判斷是多久内出血?)可能 是2、3週。」、「(依據目前醫療專業,就黃褐色部分否可 以判斷是多久前出血?)大概2、3 月,因為每人出血吸收分 解不一。」、「(可否說明為何會有紅色、黑機油色、黃褐 色狀況?)可能在不同時間有反覆受傷。」、「(為何認為是 反覆性受傷,而分一次受傷持續間歇性出血?)以我們正常 凝血功能,若是出血不止,血塊或一直擴大,可能很快就昏 迷,若凝血功能正常,就會止住,不會有新症狀,所以我們 推論是反覆性受傷,有好幾次受傷。」、「(本件硬腦膜下 出血及視網膜下出血,是否可判斷為自發性或外力造成?) 是綜合影像檢查、手術中發現、眼科的眼底檢查,推估外力 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是自發性,要看有無凝血功能異常, 還有看電腦斷層影像檢查看有無血管病變,比如血管畸形, 若排除凝血功能或血管病變,外力可能性就會比較大。」、 「(若推論為外力造成,本案情形,一歲以下的幼童,若自 行跌倒或自行撞到家具,是否有可能造成此類傷害?)單獨 一次不太可能,要看撞擊力道,若力道很大,當下有症狀做 檢査就會發現有一些急性出血,也許只看到一個層次的出血 ,輕微的受傷不見得腦内會出血。」、「(若推論為外力造 成,本案情形與嬰兒搖晃症所造成之傷害是否吻合?)是吻 合的,綜合剛剛所影檢查、手術發現及眼科眼底檢查,嬰兒 搖晃症會有剪力,就是甩出去的力道,會造成眼底出血,本 案檢查甲童有視網膜出血 ,眼底出血是蠻重要的證據 ,因 為其他外力受傷有可能有前所述影像及手術發現,但加上眼 底檢查,是兒虐或嬰兒搖晃症的機率會比較高,學理上是這 樣。」、「(你的意思是一般兒童自行跌倒或撞到物品的場 合中,不容易造成視網膜出血?)對,詳情可能要問眼科。 學理上有特別加工去甩,視網膜血管比較容易破裂。」等語 (見他1877卷1P587至593),又本案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送由



臺中榮總周育誠醫師評估結果,認「甲童於110年3月11日腦 部電腦斷層血管攝影顯示無血管病灶,硬腦膜下血腫和積液 已減少。110年3月5日上午的症狀,可能為急性硬腦膜下血 腫所致,亦可能為慢性硬腦膜下血腫和積液累積到腦部嚴重 壓迫所致,110年3月7日手術中發現下血腫的急性部分,可 能為3日內受傷所致。」(見他6714卷P23)。再參以本案另經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送由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張鈺孜醫師評 估,其評估結果為「案主就醫時左眉上有少許红紫色瘀青外 ,身上並無紀錄其他瘀傷或頭皮腫脹等紀錄,案主3月7日電 腦斷層報告顯示右惻急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慢性硬腦膜下 出血(積液),其電腦斷層的影像以雙側慢性硬腦膜下出血 為主,右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相對而言僅少量,3月7日手術 記錄顯示雙側頭顱鑽洞引流的血水為紅色、機油樣(motor oil)的液體,代表多數為硬腦膜下出血,初估時間約兩週以 上;急性出血的部分,由於相對量少,以個案臨床表現推估 可能發生的時間約事發(3月5日)前約3天以内的事件。左 側眉上的瘀青,通常來自於外力撞擊所致,依案保母所述案 主事發時坐臥在積木上,眉間撞擊積木導致輕微的瘀傷,此 點是可能的。依出院病歷摘要所記錄,個案入院後會診血液 科並未發現有凝血功能異常,3月11日電腦斷層血管攝影追 蹤其中血管並無異常,案母亦表示在家未曾有跌落或撞傷, 案保母的照護紀錄也未提及案主有跌落或較大撞擊事件,初 步排除案主外傷跌落致傷的可能性。綜合以上,由於個案硬 腦膜下出血新舊夾陳代表個案腦部不只一次受傷,案保母過 去病史上提及1月14日亦有發生類似嘔吐及眼睛上吊的情形 ,案主雖為早產兒但過往並未有癲癇病史,不排除是否有腦 傷的可能性,根據衛生福利部兒少虐待及疏忽醫事人員工作 手冊第二版第二章中指出「受虐性腦傷」(Abusivehead t rauma) 是指嬰幼兒頭部遭到劇烈搖晃或撞擊的臨床表徵。 輕微表現包含嗜睡、躁動、嘔吐:嚴重則有抽搐、昏迷甚至 於死亡。大部分案例都有廣泛性的眼底出血現像,典型三大 特徵則為硬腦膜下血腫、腦水腫與視網膜出血。個案目前臨 床表徵符合受虐性頭腦傷的診斷,同時有不只一次腦傷的表 徵。」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整合服 務驗傷採證專家協助評估/診斷個案建議表(見他6714卷P25 至27),亦核與證人兼鑑定人吳孟哲醫師及周育誠醫師上開 證述內容及評估結果,大致相符。足認甲童係於110年3月5 日發現上開異狀前約3個月期間即109年12月至110年3月5日( 為屬被告受託照顧甲童之期間),因接續數次遭受劇烈搖晃 之外力傷害,而受有受虐性腦傷,並導致上開重傷害結果。



 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周育誠醫師於偵査中證稱甲童頭部 黃褐色出血可能發生在2至3個月間前後不等,被告擔任甲童 保母之時間為3個月,則甲童頭部之出血也有可能發生在被 告擔任甲童保母之前。又張鈺孜醫師評估甲童多數硬腦膜下 出血初估時間約兩週以上,由手術時間回推適逢春節連假, 甲童由其家人接回照顧,故傷害之造成極可能非被告所為。 而評估急性出血的時間約事發(3月5日)前3天以內,惟3月 5日8點20分甲童因癲癇發作即停止托育,因此造成急性出血 亦非被告所為云云。然依據周育誠醫師證述甲童頭部硬腦膜 下出血,慢性黃褐色部分,因為每人出血吸收分解不一,大 概2、3個月內發生;黑機油部分,可能是2、3週內出血;紅 色急性出血部分,大概是一週内都有可能等語;張鈺孜醫師 則評估甲童多數為硬腦膜下出血,初估時間約兩週以上;急 性出血的部分,相對量少,推估可能發生的時間約事發(3 月5日)前約3天以内等情;業如前述。本案甲童於109年12 月1日開始在被告處託育前,於109年10月16日、11月20日先 後2次在臺中榮總接受早產兒定期門診,認甲童發展與成長 均正常,亦無先天性癲癎或腦部受創等病史,依周育誠及張 鈺孜醫師評估甲童慢性硬腦膜下出血,係發生於兩週以上, 2、3個月內發生,急性硬腦膜下出血,係發生於(3月7日斷 層掃描)一週内或事發(3月5日)前3天内。準此,甲童所 受不論慢性或急性硬腦膜下出血,確發生於000年00月間至1 10年3月5日被告受託照顧甲童之期間無誤,是辯護人上開所 辯,尚難憑採。
 ⒌辯護人又辯護稱:傷害導致頭部出血之結果,此出血之狀態 應為持續不斷發生,且必然伴隨出血所導致之眼睛上吊、嘔 吐、抽搐等,何以在被告家中會出現此現象,在甲童家中就 不會出現這樣的狀況云云。惟查周育誠醫師於偵查時證稱: (為何認為是反覆性受傷,而分一次受傷持續間歇性出血? )以我們正常凝血功能,若是出血不止,血塊或一直擴大, 可能很快就昏迷,若凝血功能正常,就會止住,不會有新症 狀,所以我們推論是反覆性受傷,有好幾次受傷等語,亦如 前述。而受虐性腦傷之症狀可能與其他腦傷的症狀相同,如 嘔吐、抽搐、失去意識等。根據「受虐性腦傷防治建議」, 可能沒有明顯外傷。且舊腦傷出血不一定有症狀,看出血量 和壓迫腦部的程度而定,亦經臺中榮總111年12月20日中榮 醫企字第1114204575號函說明在卷(見原審卷P315)。因此, 辯護人辯護稱:傷害導致頭部出血之狀態應為持續發生,且 必然伴隨眼睛上吊、嘔吐、抽搐等出血症狀云云,並非可採 。




 ⒍辯護人復辯護稱:醫學論文提到良性腦室外水腦症、腦膜腦 炎、瀰漫性軸突損傷等情形,導致硬腦模下出血及視網膜下 出血,容易被誤診斷或鑑定為虐性頭部外傷,因此甲童之受 虐性腦傷極有可能並非搖晃造成,可能另有其他的原因造成 甲童傷害之結果,因此請求再送其他醫事機構鑑定等語。惟 查本院函詢臺中榮總關於甲童於000年0月間經診斷出硬腦膜 下出血及視網膜出血,請查明是否可能與下列情形有關:① 良性腦室外水腦症(Benign external hydrocephalus,BEH )②腦膜腦炎③瀰漫性軸突損傷(Diffuse axonal injury,DA I)。④嗆食造成劇烈咳嗽及閉氣現象,缺氧造成腦髓腫脹。 經臺中榮總回復甲童硬腦膜下出血及視網膜出血與上開4種 情形無關乙節,亦有臺中榮總112年7月4日中榮醫企字第112 420248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P3)。因此,辯護人請求 送其他醫事機構鑑定甲童之硬腦膜下出血及視網膜出血情形 ,是否確係嬰兒搖晃症候群或受虐性腦傷,本院認前開事證 已明,並無再送其他機構鑑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甲童所受受虐性腦傷,應係被告行為所致。
甲童係於託交被告照顧之期間,因接續數次遭受劇烈搖晃之 外力傷害,而受有受虐性腦傷乙情,已如前述,而在此期間 ,參與照顧者則係告訴人等(即甲 、乙 、丙 ,主要由乙 負責平日晚間及假日之照顧)與被告(負責平日日間之照顧) 二者,是甲童受虐性腦傷係上開二者之一之行為所致,應無 疑問,則本案所應探究者係甲童受虐性腦傷係上開二者之何 人行為所致。經查:
 ⒈甲童出生58日出院後迄託交被告照顧前而由告訴人等親自照 顧之期間,甲童之發展及成長均為正常,情緒尚稱穩定,容 易被安撫,亦無腦部受創等傷害病史。之後,告訴人於109 年12月1日僱用被告擔任甲童之保母,甲童於託交被告照顧 之期間,因接續數次遭受劇烈搖晃之外力傷害,而受有受虐 性腦傷等情,已如前述,可見甲童係於被告參與照顧後,方 受有受虐性腦傷之外力傷害。依此,被告參與照顧後,始發 現甲童有受虐性腦傷之客觀事實,可認被告相對告訴人等而 言,較可能係傷害之行為人。
 ⒉被告於110年3月7日警詢時自承:由我照顧的那天起約第三週 後,我發現甲童哭到最後,會有類似抽搐,雙眼會往上看, 四肢僵硬。接下來就是110年3月5日發生,總共兩次。在做 筆錄前,我和甲童父親通過電話,他說他在3月6日也有親眼 看到我所說上述的症狀。110年3月5日送至我這邊時,跟以 往一樣,進來的時候都會哭。當天吐了兩次奶,哭的時候一 樣又出現抽搐,雙眼往上看,四肢僵硬等語(見他1877卷1P



10至11)。又依被告於寶寶日誌所……為記載「(109/12/1)…… 第一天不適應哭鬧」、「(109/12/2)今日與昨日一樣睡前哭 鬧」、「(109/12/8)今日哭鬧很」、「(110/1/14)嘔吐( 打勾),今日寶寶舒服媽媽帶回,眼睛往上看,四肢不 動」、「(110/2/8)今日抱著不哭,不抱就哭」等內容(見他 1877卷1P501至561);及被告於「宸宸寶寶貝成長紀錄」LINE 群組(成員為被告、告訴人甲 、證人乙 )之對話紀錄所為表 示「(109/12/1)睡著了,睡前哭聲驚人」、「(110/2/10)今 天可以早一點接嗎?」、「(110/2/10)【甲童哭鬧照片】一 樣抱起來就停,是要抱抱」、「(110/2/23)宸宸這兩天不 哭原因也有可能是吃感冒藥的關係者其他因素。我一定陪在 他的面前我離開他一樣會哭,可是我會告訴他我要去做什麼 事必須離開一下,剛開始也是會哭,可是一段時間他就會知 道我要去做什麼事。」、「(110/2/24)宸宸今天不吃也不喝 。我覺得還是換環境比較好,聽懂我們昨天的談話?媽媽3 月份的保姆可以找到嗎?」、「(110/2/24)(告訴人:宸宸今 天有哭鬧嗎?)有哭」、「(110/2/24)(告訴人:心情起伏大嗎 ?)我心疼宸宸,我想讓他換環境看看。對。」、「(110/2/2 4)(告訴人:還是需要抱是可以自己玩?)……抱」、「(110/3/5 上午8時57分)【甲童哭鬧照片】」、「(110/3/5上午8時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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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