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40號
ULDV,112,聲,40,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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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郭碧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世明楊惠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同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 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 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 損害賠償事件,為用在刑事使用,以維護聲請人個人法律上 之權利,為此請求准予交付該案言詞辯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 ,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 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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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