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15號
ULDV,112,消債更,115,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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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程佳珍
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費用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結構及所得數額(向雇主 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並提出現在職證明(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 、最近二年內每月收入所得、營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 、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 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㈣說明依聲請人前於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下稱前案)11 2年8月25日陳報狀敘明聲請人之每月收入約為4萬元(月薪約3 ,5000元加租金補助5,000元),何以相隔1月於本件聲請時,



陳報每月收入即銳減為28,500元。  
㈤提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自110年9月22日起)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 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 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㈦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 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 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 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說明聲請人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 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0年9月起迄今所有 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 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 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 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 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 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說明聲請人於前案之聲請狀附件一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二 、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列有扶養費每月1萬元,並備註係 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5,000元,但本件聲請狀附件 一「五、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為空白,原因為何?聲請人如欲新增本件聲請狀附件一「五、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 人」,應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證明,併說明、提出受扶養之人名 下之上開㈤至㈨事項及相關文件,及受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及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近二年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車型)、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前案聲請狀附件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除金融機 構債權人外,尚載有乙○○、甲○○,債權金額依前案112年8月25 日陳報狀所載各為50萬元(依乙○○所簽名申請書,似應為50萬 元加33萬元)、35萬元,於本件聲請狀附件二聲請人之債權人 清冊則未列上開二債權人,原因為何?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 
說明本件聲請狀附件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六、聲請人希 望清償方案」所載每月支出28,851元(同上附件「四、聲請前 兩年內必要支出」總計為369,744元,平均每月支出僅15,406 元),係如何計算得出?另每月剩餘851元,與每月希望清償3, 000元間之落差,如何補足? 
說明依前案債權人乙○○、甲○○提出之申請書所載,聲請人每月 代乙○○繳納保險費5,000元、每季代甲○○繳納保險費6,950元( 平均每月2,317元),故聲請人平均每月以代繳保險費之方式 還款上開二人合計7,317元,聲請人實際清償能力顯高於本件 提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3,000元之方案,因此如准本件更生聲 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是否以不低於7,317 元始為適當?二年內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所提資料(未註明應 提出影本者,請提出正本)依序標示編號並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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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