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103號
ULDM,112,交簡,103,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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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玉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73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7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
,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范玉妙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本院一一二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九十四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如期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范玉妙於民國111年2月27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貨車,沿雲林縣古坑鄉崙子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行至該路與舊臺三線道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閃 光紅燈路口,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 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王雲雀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舊臺三線道路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見狀煞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 ,致王雲雀人車倒地,因而受有下頷骨骨折、左第6至10肋 骨骨折、左側橈骨骨折等傷害。范玉妙於犯罪被發覺前,等 待處理交通事故員警到場,自首前開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裁 判。
 ㈡案經王雲雀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王雲雀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 ㈡告訴人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 。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㈣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㈤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
 ㈥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㈦被告范玉妙於警詢、本院訊問時之供述暨準備程序之自白。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員警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者,有雲 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附卷足憑,是其所為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 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 閃光紅燈路口,未能依道路交通規範暫停讓幹道車先行,肇 致本件車禍事故,因而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對告訴人 日常生活造成相當影響,所為實屬不該。惟審酌被告現已坦 認犯行,且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有本院112年度司交附 民移調字第94號調解筆錄附卷可查,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在母國受國民教育至九年級畢業之智 識程度,本身為單親母親、獨自扶養一個5歲小孩、現以採 茶為業、領日薪但薪資不固定之家庭經濟現狀;暨考量其為 歸化國民且單親扶養幼童,社會經濟基礎本屬弱勢之地位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㈣被告於本案判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本 案不當之駕駛行為而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 惕,信無再犯與本案罪質相同案件之虞,且業就本案以總賠 償金額新臺幣18萬元、分期給付等內容與告訴人成立調解, 有如前述,是本院綜合各情,認本案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 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附件所示上開本 院調解筆錄之內容,茲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 告應依附件所示上開本院調解筆錄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另 被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本案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本案緩刑宣告,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宇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本院112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94號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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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