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32號
MLDV,112,司聲,132,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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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黃奎智

黃奎耀



王駿霖

王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 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 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2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二、查兩造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 48號判決確定在案,其中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三所 示之比例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而 聲請人墊付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含民國(下同 )110年9月30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111年



2月24日補繳裁判費660元】,核屬本件訴訟費用。是依上開 說明,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擔本件訴訟費用,故相 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一: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由聲請人墊付

附表二: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800元 2 黃奎智 1/4 800元 3 黃奎耀 1/4 800元 4 王駿霖 1/8 400元 5 王羿婷 1/8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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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