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4號
HLDV,112,訴,214,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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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王致傑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45號),本院
於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因有金錢糾紛,詎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 公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111年2月13日 止,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使用個人Facebook帳號「○○」 分享Facebook帳號「R00 S0000」張貼在「花蓮爆料王」粉 絲團中關於原告之文章,並加註「垃圾兄弟」、「詐騙集團 」、「廢物」等等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又於111年1月14日, 以個人Instagram帳號「Z0000000000」,在原告之Instagra m貼文(貼文內容為原告之照片)下方留言「詐騙集團」、 「只會騙小妹妹」等文字,被告在公眾均得共覽之臉書社群 網頁散布上開不實訊息,並對原告有侮辱性之言語,嚴重破 壞原告與家人之名譽,亦影響其所經營之○○菸酒行商譽,讓 原告不勝其擾且蒙受損失,原告就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 爭執,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侵害名譽之非財產上損害,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所引用之發文照片內容係訴外人林○○(Facebook帳 號R00 S0000)指謫原告兄弟積欠其103萬元等,原告已就上 情提起刑事告訴,並經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緝字第458號提起公訴,被告就上情未經查證即隨意轉貼,



並加註侮辱性文字如附表所示之「不要臉的畜生」、「敗類 」、「垃圾兄弟」、「詐騙公司」等語,顯然對於原告有誹 謗之惡意,無端侵害原告與其家人之名譽及商譽,被告所為 有可歸責性;另兩造因投資節電器所生之糾紛,被告提起民 事訴訟請求原告返還360萬元之貨款,業經本院111年度重訴 字第13號判決被告敗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字第63號判決原告一部勝訴,該判決 認為兩造間有節電器投資契約存在,原告並無詐欺被告之行 為,被告主張取回已給付之貨款為無理由,故被告所辯其係 被詐欺一時氣憤才發文並無所據,目前兩造間民事與刑事案 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確定。
(三)依民法第339條之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 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且兩造間民事案件尚未確定,難謂原告 對被告有債務存在,被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二、被告答辯則以:被告就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爭執,僅爭 執慰撫金金額之高低。原告找被告投資節電器,一人出資36 0萬元,被告先匯款60萬元給原告;後來110年3月2日,原告 找被告共同貸款給訴外人甲○○,並以甲○○名下不動產擔保, 被告每月可收取貸款利息39,000元,被告於當日交付94萬元 給原告委託之訴外人江○○地政士,被告又於同年月15日匯款 1,915,740元至甲○○之郵局帳戶,原告則藉此向甲○○表示該 款項係其與被告共同出借云云,因此詐得被告借款予甲○○30 0萬元債權之一半之不法利益,並使甲○○將名下所有之房地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分別給兩造,嗣後甲○○還款給 原告,原告未將甲○○清償之款項給被告,被告始驚覺受騙, 上情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以1 11年度偵字第6410號提起公訴,目前由本院刑事庭112年度 易字第283號審理中;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字第 63號民事判決令被告返還300萬元之詐騙所得及法定遲延利 息,故被告以個人Facebook帳號「○○」分享Facebook帳號「 R00 S0000」張貼在「花蓮爆料王」粉絲團中關於原告之文 章,並加註如附表所示之「詐騙集團」等語,乃因原告設局 詐騙被告360萬元,雖被告發言有部分為情緒性字眼,惟乃 原告本身之犯罪行為所招致,縱使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與 原告所為之詐騙行為對比,原告所受之損害微乎其微,請求 考量上情審酌慰撫金金額,另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 度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令被告返還300萬元之詐騙所得及法 定遲延利息,縱使本院審理後判賠被告應賠償原告若干金額 ,被告主張以上開原告對被告所負之債務為抵銷,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 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 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 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 核定相當之數額。
(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如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1號刑事 判決事實欄及附表所載,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與所述相符 之Facebook及Instagram截圖等在卷可稽,乃堪認真實。經 查,被告採用「垃圾兄弟」、「詐騙集團」、「乞丐的公司 什麼都騙」及「從小騙家裡錢,長大了騙朋友錢,說謊都不 會臉紅……已經到了不同的境界。這種垃圾也不能配當我的朋 友。」等文字發佈在社群軟體指摘攻訐及公然侮辱原告,確 已對原告名譽貶損,而構成人格權之侵害,依上揭規定,應 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經審酌本件原告自陳為大學畢業 ,目前自營菸酒批發商,有房子和車子;被告自陳為高中畢 業,目前自營水電工程業,有房子和車子,兼衡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原告所受損害之精神痛苦程度、被告行 為之動機與目的、公開散布程度與用語方式,及事發前後雙 方間之互動關係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 以15,000元為適當。又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係基於故意,依民 法第339條之規定應無主張抵銷之餘地。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1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 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 果,爰不一一論述。
四、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就原告 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定相當之擔保免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無可依存,應併予駁 回。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



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 他訴訟費用,即無須確定其訴訟費用之數額,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附表:
編號 時間 加註文字之內容 1 110年11月28日 「垃圾兄弟」 2 110年11月28日 「詐騙集團」 3 110年11月30日 「詐騙集團」 4 110年11月30日 「詐騙公司」 5 110年12月4日 「詐騙集團」 6 110年12月7日 「詐騙集團又來了」 7 110年12月12日 「詐騙集團」 8 110年12月12日 「廢物一堆」 9 110年12月13日 「中午又一波,廢物級……」 10 110年12月20日 「廢物又來了……」 11 110年12月24日 「這個人說謊……都不會臉紅……怎麼有辦法這樣……過(果)然是職業級的人物!佩服佩服」 12 110年12月26日 「詐騙集團」 13 110年12月27日 「廢物」 14 111年1月2日 「新的一年新的詐騙手法」 15 111年1月4日 「垃圾中的垃圾……還是垃圾」 16 111年1月14日 「詐騙集團成員」 17 111年1月14日 「最近交馬子了……」 18 111年1月14日 「妹妹要注意!……」 19 111年1月24日 「詐騙集團」 20 111年1月24日 「專門騙酒醋(促)的妹妹」 21 111年1月27日 「詐騙集團」 22 111年1月27日 「專騙小妹妹,喜歡睜眼說笑話,只會躲在中山路的煙酒行,不敢出來面對。」 23 111年1月27日 「快過年了詐騙集團又有新的活動」 24 111年2月13日 「詐騙集團」 25 111年2月13日 「乞丐的公司什麼都騙,重(從)小騙到大。」 26 111年2月13日 「詐騙公司」 27 111年2月13日 「從小騙家裡錢,長大了騙朋友錢,說謊都不會臉紅……已經到了不同的境界。這種垃圾也不能配當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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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