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93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長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1月1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 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 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