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2年度,4號
HLDM,112,訴緝,4,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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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93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長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1月1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 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 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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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