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胡哲榮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郭孟軒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代 理 人 陳力寧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Ng Wai Hung Andrew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胡哲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11月2日
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 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6至7頁),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 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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