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32號
TNDV,112,除,332,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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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彭子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1張(下稱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經聲請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 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聲 請人。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三 、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公示催告 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 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公示催告,聲 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 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 ,九個月以下」,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1條、第5 42條第1項、第545條前段、第560條、第562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彭勝國所有,彭勝國於111年1月16日 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陳美玉與其子女(即聲請人 、彭淽蔫彭智揚)共4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系爭股 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單獨取得,然系爭股票 已經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於112年3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該公示催告 應記載事項及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亦均合乎前揭規定 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民事 聲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彭勝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 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彩色影本、繼承系 統表、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民事聲請(查詢有無 聲請拋棄繼承或法定繼承)狀、臺灣省臺中縣戶籍登記簿



甲號及乙號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 資料附於上開卷宗為佐,足堪認定。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16日屆 滿,期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本件聲請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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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